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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翔学校、傅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3-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路旧机动车交易中心S区X档江南车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翔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二南约村。

负责人张某乙,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隆忠,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其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张某甲无需向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翔学校、傅某某返还代垫的车辆规费及滞纳金x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甲在2008年3月10日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翔学校、傅某某x元。上诉人张某甲因受让粤x号大型普通客车对被上诉人傅某某欠款不再支付;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翔学校、傅某某就此案所涉各项垫付费用不再追究上诉人张某甲任何法律责任。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合计224.5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翔学校、傅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代理审判员王志恒

二○○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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