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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尊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8-03-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35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X镇火井胡家坝。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今,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X号。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总经理。

案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2年9月,注册资本x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运动场所,旅游服务,餐饮,住宿等,其中中国死海旅游度假项目于2002年7月启动,投资人民币10亿元,占地5000余亩,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列为2003年重点建设项目。“死海”二字既是原告的企业商号,也是原告用于旅游度假等综合服务项目上的商标,从该死海旅游项目启动至今,原告一直使用“死海”商标、商号及与“死海”相关的广告语进行持续大量的宣传,宣传范围遍及国内外,截止2006年年底,为宣传“死海”品牌投入的宣传费已达5683万元。通过原告的有效宣传和提供的优质高效服务,“死海”商标、商号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大幅提升,获得了大量的荣誉,其中包括在2005年华西人气景区精品榜被评为年度精品景区、2005年被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为AAAA级旅游风景区、2006年原告的“中国死海”被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名牌培育工作委员会列入“中国著名品牌”等等,“死海”品牌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成为旅游服务的知名品牌。原告发现被告重庆海尊实业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投资兴建抄袭、模仿与原告经营模式相同的“重庆死海”水世界,并在各种路牌及其他宣传物上标注“死海”及“重庆死海”字样,同时在重庆各大主要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误解,不但侵害了原告的商号权、商标权、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专用权,还在客观上造成了其与原告提供的“中国死海”盐浴漂浮服务的混同,违反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拆除标注有“死海”字样的路牌、灯箱及其他宣传物;2、承担原告的调查取证费用及其他损失费共计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海尊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立即拆除所有标注有“死海”字样的路牌、灯箱及其他宣传物,并承诺以后非经原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死海”字样;

二、原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重庆海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重庆海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光明

代理审判员张小明

代理审判员彭浩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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