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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0-04-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甘刑终字第119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0)甘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女,现年27岁,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略),农民。系被害人李某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女,生于1958年1月3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捕前系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甘谷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包哲钰,甘肃法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0年3月6日作出(2000)天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人王某乙与妯娌付某甲素有积怨。1999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乙相约邻居苏某同去赶集,苏未去。此时,王某乙在本村村民王某乙换家园子看见付某甲3岁的儿子李某与几个孩子一块玩耍,顿生报复恶念,被告人王某乙在其家中将一支液体鼠药涂在冰糖上,即返回到李某等人玩耍的现场,王某乙将涂有鼠药的一块冰糖放在李某口中,一块给在手里,便离开现场前去赶集。李某吃了涂有毒鼠强的冰糖后便昏倒,并发口鼻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中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是因鼠药毒鼠强和氟乙酸胺中毒死亡。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亲属的报案材料;被告人的多次交待;目击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王某戊的证言及相关的证人丁某某、李某己、付某庚人的证言证实;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死亡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从被告人王某乙所辨认的同类药瓶内检出毒鼠药和氟乙酸胺成分,与被害人李某胃内所检出的成分均属同类毒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目无国法,妯娌之某因小事发生纠纷,被其夫指责后,为泄私愤,采取投毒手段杀害无辜儿童,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请求中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但被告人王某乙确无实际赔偿能力,故不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某定,判决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王某乙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死亡鉴定结论缺乏科学依据,没有对死者肝、肾等脏器作进一步检验,同样是涂过毒鼠药的冰糖,为什么李某丁某了无任何反映。原审忽视了死者同时吃过槐花的事实,没有排除槐花引起中毒的可能性。认罪态度好,真诚悔过,请求从轻。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投毒事实没有查清,证人之某证言相互有矛盾之某,应进一步核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委托其父口头提出上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略)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乙与弟媳付某甲因琐事积怨甚深。1999年6月9日9时许,上诉人王某乙采摘洋槐树花回家途中,见付某甲3岁的儿子李某与几个小孩在村邻王某乙换家园子玩耍,顿生报复恶念,即到家中将一支安碚装的毒鼠液体倒在手心,又将两块冰糖放上吸收毒液后,到孩子们玩耍处。上诉人王某乙将附着毒鼠液的一块冰糖塞到侄儿李某的口中,另一块放在李某手上后,便去大庄乡赶集。李某吃了涂有毒鼠液的冰糖后即昏倒在地,口鼻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是被他人投用含有鼠药毒鼠强和氟乙酸胺的食物后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罪行的证据有:死者之某付某甲的报案材料,怀疑是其嫂子王某乙所为;同李某一块玩耍的李某丙、李某丁、王某戊等目击证人在父母监护下作的证言;卖毒鼠强的丁某某、及见王某乙给现场孩子们送吃洋槐树花的李某己,最早发现李某中毒的付某庚相关证词;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天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甘谷县公安局死亡鉴定报告;王某乙、丁某某的辨认笔录;王某乙辨认出同类安信中检出毒鼠药和氟乙酸胺成分与被害人李某胃内所检出的属同类成分毒药。上诉人王某乙对其投毒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乙因为偷其弟媳付某甲的一只公鸡在集上出售被付某甲回,二人吵骂不休;王某乙为此被其夫殴打后又服毒自杀,经抢救脱险。从此与付某甲积怨,伺机报复。为泄私愤,竟采取投毒手段,杀害既无防范意识,又无辨别能力的无辜儿童。作案后在赶集途中,目睹被害人由其母和众乡亲急送医院抢救的情景竟无动于衷,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与王某乙投毒使用的毒鼠强成分相同,又有目击证人证实,李某确系吃了王某乙塞入其口中的冰糖而死亡。至于在场小孩均吃了洋槐花而未出现中毒症状说明洋槐花无毒。故其上诉和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人付某甲要求经济赔偿中的合理部分应该支持,经查,王某乙确无实际赔偿能力,故原判不予赔偿也是适当的。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某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某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黄振华

代理审判员王某乙寿

代理审判员牛文忠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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