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掖市欧亚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案

时间:2000-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张中民初字第02号

甘肃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张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张掖三建九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张掖地区天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欧亚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掖欧亚饮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银,张掖地区经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掖三建九公司诉被告张掖欧亚饮品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掖三建九公司委托代理人陆某、杨建国,被告张掖欧亚饮品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史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欧亚饮品公司综合楼由原告承建,总建筑面积3301.09平方米,竣工日期为1998年10月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8年年底将该工程交付被告使用,经张掖地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决算,工程总造价为(略).70元。另双方结算外工程造价(略).65元。两项合计总造价为(略).3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除陆某支付工程款(略).3元,下欠(略).05元以种种借口推倭不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的工程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滞纳金(略).2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其承建被告综合楼,及该楼原告于1998年底交付被告属实涨掖地区造价站决算该工程造价为(略).70元,我方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变更增加工程的造价(略).65元有异议;我方截止1999年9月3日共付给原合工程款(略).37元,实欠工程款(略).98元,按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我方现在应给付原告工程款(略).71元,另欠(略).27元的付款期限是2000年12月还未到期,原告不应主张。

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26日,原告张掖三建九公司与被告张掖欧亚饮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六层综合楼一幢,总建筑面积3301.09平方米,合同预算价(略)元;1997年12月28日开工,1998年10月20日竣工,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结算方式为执行招标文件规定及相应配套文件;付款方式为预付合同价款的30%,其余工程款何时支付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施工,并于1998年10月底竣工。1998年12月20日张掖地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项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被告张掖欧亚饮品公司使用。1998年12月24日张掖地区质检站确定该工程质量为优良。1998年12月8日,张掖地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站确定该工程造价为(略).70元,但对部分变更增加项目未进行决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争议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确定为(略).75元。即该综合楼总造价为(略).45元。1998年4月28日至1999年9月3日,被告张掖欧亚饮品公司先后承付给原告张掖三建九公司该综合楼工程款(略).01元(含以物抵顶折价款)。下欠(略).44元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所提交且经质证双方均认可的证据,即张掖地区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张掖地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工程结算书;张掖地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表;张掖欧亚饮品公司综合楼决算外补充项目结算表;双方在庭审中共同提交的付款清单及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收据联、记账联)及一审庭审笔录所证实。

关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的分析认定:(1)被告在庭审中提交1998年12月30日原告张掖三建九公司交其的收款收据一张(收据联),以该票据证明被告已于1998年12月30日前,共给付张掖三建九公司工程款(略).00元。原告称该票据是被告曾为向银行抵押贷款而要求原告方虚开的收据,该票据说明栏中写明是1998年4月至12月共32张收据附件,出具该票据时,被告方实际支付工程款(略).55元,并出示书证三份,其中1998年5月11日收款收据,票号为No.(略),金额(略)元;该票据证明原告公司并未收取现金,而是收到被告交来的30万块红砖票,原告实际拉红砖13万块,金额为(略)元,其余17万块红砖票已退给被告,1998年12月10日收款收据,票号为No.(略),金额21万元。该票是作废票,收据联在原告方,且原告在1999年3月8日给被告方出具的收款收据,票号No.(略),备注栏已注明(略)号票据作废,金额为2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出示的No.(略)号金额为(略).00元的收款收据,双方均承认是对No.(略)—No.(略)号票据所反映的原告方收取被告方工程款的总结,并非原始付款时的收据,被告方所出示的该证据与其向法庭出示的,双方于1998年12月10日达成的“还款协议”中“从开工至1998年12月10日甲方共付给乙方工程款(略).50元”的付款金额相矛盾,且该金额与双方在庭审中所共同出示的对账清单即1998年12月9日以前共给付工程款(略).50元相吻合,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该证据的反证即三份书证及证人证言与上述“还款协议”中证明的付款情况及双方出示的对账清单相互印证。故被告所举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2)被告在庭审中提交1998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一份,以该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31日前付总造价的70%,下欠部分1999年付70%,2000年底付清,即有部分工程款的偿付期限未到,原告无权主张。经当庭质证,该证据与原告当庭提交的双方于1998年12月10日即同一天达成的“还款协议”中付款期限相矛盾,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该两份“还款协议”中的哪份是双方认可的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各举其证据要证明的问题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建筑主管部门招、投标、中标后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该建筑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后,被告未能按其工程造价给付工程款,理应承担给付下欠工程款并赔偿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损失。被告主张应给付原告工程款(略).71元,另欠(略).27元工程款付款期限未到的理由,举证不力,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迟延履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掖欧亚饮品公司欠原告张掖三建九公司工程款(略).44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略)元((略).44元×4‰×118天(1999年12月28日至2000年4月24日)),两项合计(略).44元。由张掖欧亚饮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略)元。由原告张掖三建九公司承担2800元;被告张掖欧亚饮品公司承担(略)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强

审判员徐殿成

代理审判员何绮云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