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顾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顾xx,女,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马xx,男,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顾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长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八五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后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当时年龄小,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是一个心胸非常狭小的人,我在做生意期间,难免与朋友接触,为此他不能容忍,经常虐待我,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一九八五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九八八年举行结婚仪式,于一九九一年三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子顾xx生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日,长女马xx生于一九九0年八月十四日。原、被告婚后因琐事生气,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合好希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顾xx与被告马xx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顾丽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长河

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