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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振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顾东升、人民陪审员杨付安组成合议庭,于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3月8日登记结婚。二人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李某×,现随被告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李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刚结婚时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架,2001年原被告生气后,原告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回到娘家居住,并在娘家生下次子,二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近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随被告生活,次子随原告生活,子女抚养费均自行负担。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0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李某×,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李某×。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常为琐事生气吵架,2001年原告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回娘家居住至今,并于次年在娘家生下次子李某×。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达近十年之久,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婚生长子李某×现随被告李某某生活,次子李某×现随原告刘某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有两个儿子,但二人分居生活已近十年之久,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婚姻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方到庭证人杜中海、张遂记的证人证言相佐证。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婚生两个儿子分别随原被告生活多年,为其健康成长考虑,长子李某×应随被告李某某生活,次子李某×应随原告刘某生活。原告刘某要求双方均自行负担子女抚养费,自愿承担对次子李某×子女抚养费的超出部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照准。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李某×随被告李某某生活,次子李某×随原告刘某生活,子女抚养费均由双方自行负担,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振业

审判员顾东升

人民陪审员杨付安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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