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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视台与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2-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150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庆,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郑州电视台总编室主任,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区复兴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苏保森,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琳,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纠纷。

1999年3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郑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该案两被告郑州电视台、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即本案双方当事人)立即停止对该案原告河南省炎黄文化影视发展有限公司版权的侵害;第二项为:上述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第三项为:驳回该案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略)万元,两被告共同负担(略)元。

该案原告河南省炎黄文化影视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1日作出(2000)豫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第三项,另判决郑州电视台、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于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河南省炎黄文化影视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略).61元,互负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两被告各负担6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郑州电视台负担8000元,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负担6000元,郑州电视台另需负担二审鉴定费中的7000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经(2002)豫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

2000年11月9日,郑州电视台支付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执行款30万元;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分别于2001年9月26日和2003年1月3日,支付执行款6万元和3.5万元,合计9.5万元。

郑州电视台于2003年以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为被告向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原审法院对其与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之间的责任划分并未处理为由,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3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答辩并提出反诉,要求郑州电视台赔偿其经济损失9.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后因该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该院无管辖权,于2003年6月18日将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03年10月2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1月14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双方已执行的赔偿款由双方各自负担;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补偿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电视台人民币5万元,于2004年2月10日前支付;

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0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分别由本诉原告郑州电视台、反诉原告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自行承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仪军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OO四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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