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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平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

被告平某

被告平某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道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姜某医疗费人民币9347.50元(其中人民币192.4元归原告姜某所有,人民币9155.1元归被告平某、平某所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2.5元、营养费人民币600元、误工费人民币5000元、护理费人民币9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修车费人民币1600元(该款归被告平某、平某所有);

二、被告平某、平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姜某鉴定费800元(该款扣除被告平某、平某已经支付的现金人民币300元,被告平某、平某还应支付原告姜某人民币5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平某、平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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