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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王某乙父亲。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王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遗漏申请再审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被申请人王某乙将申请再审人女儿残害致死,被判处无期徒刑,死亡赔偿金应属于精神损害的范畴,故申请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赵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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