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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西峡县二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侯有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峡县X路。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赵华锋,西峡县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侯有贵,被告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某、赵华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7年5月10日,与被告二建公司签订了北王营综合楼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约定施工并交付验收使用。被告现仍欠我劳务费x.01元,要求被告偿还x.01元,并承担利息损失11万元。

被告二建公司辩称:与原告签劳动合同属实,因我公司与发包方的帐目未结算,对原告也无法结算。因没有结算,所以不存在欠原告劳务费,我们现经过对帐按扣税,基本费、测定费等净值计算,只欠原告x.3元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二建公司与西峡县新兴居委会北王营组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建北王营组综合服务楼工程。被告二建公司将该工程交由本公司第三项目部承建。2007年5月10日,二建公司第三项目部(甲方)与原告杨某某(乙方)签订了北王营组综合楼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主要条款有:“二、劳务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满足施工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以达到优质工程标准。四、劳务承包范围:乙方所承接的劳务、土建发生一切项目包括拉家俱等一切劳务负责。五、乙方在顺利完成甲方合同确定的劳务工程中,甲方将支付乙方具劳务活动工程量结算价的23.6%作为结算依据,中间每层根据工程量支付劳务人员生活费,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乙方因自身组织不力,管理混乱,造成工期拖延,工程质量劣质,将按其劳务工程量结算价的20%结算,若情节严重,将低于20%结算,另外将赔偿损失。六、乙方所有劳务活动必须达到文明工程、优质工程标准。以省级文明为准……。七、工程顺利交工后,一个半月内将支付劳务报酬的15.6%,其余8%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工一年后全部付清。”2007年3月10日该建设工程预算书载明:建设单位:西峡县新兴居委会北王营组,施工单位:西峡县二建公司。工程名称:西峡县新兴居委会北王营组综合服务楼,建筑面积8697.23,工程类别:二类,结构类型:房建框架结构,预算总价x.11元,单方造价:764.10元3,该预算书加盖了西峡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印章及造价员刘小丽(豫x)闫毅(豫x)印章。此后原告杨某某即组织工人按图纸及标准施工,于2008年交工后,建设单位西峡县新兴居委会北王营组已投入使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6月19日出具主体建设工程决算书,经决算建筑面积:8777.13,层数:X层,决算总价:x.11元,单方造价:700.68元3。最后按扣除材料费、税费、基本费、社会保险费、工程测定费等计价x.13元。被告二建公司提出决算书中定额编号1-142;场地机械平整价402.55元;8-65:聚氨酯涂膜防水价x.16元;8-110:1:2水泥砂浆楼梯23厚,价x.66元,不是原告杨某某施工。原告杨某某认可为被告二建公司另行组织施工。该三项合计价x.37元,原告杨某某同意从决算数额中减去。对被告二建公司提出的决算书中定额编号8-73、1-54、5-226、9-48、9-121、9-123、9-125、11-38不属于某告杨某某施工;5-10换,现浇砼有梁式满堂基础C15-40→C30-40(32.5)工程量应为720.7立方米,决算为859.71立方米,多算139.01立方米。3-24及3-24换两项合在一起多决算70立方米。原告杨某某认可1-54的人工平整是杨某某安排的;8-73工程x.28元不是原告做的,但影响了原告的工作进度,依合同应提成23.6%,5-226钢筋扎、放、截均是原告施工,只有焊接是被告另行安排,9-121的管道出水口水泥台固定均由原告施工。原、被告双方对其它决算项目无异议,对附加工程x元无异议。另附加工程2220元,原告杨某某没有找被告方结算,被告方不予认可。在原告杨某某施工过程中,被告二建公司已支付98.5万元劳务费,原告杨某某与施工人员的劳务费已经结算清为x元。原告杨某某向银行借款x元支付工人工资。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对变更诉请的x.01元中26万元撤回起诉,被告不反诉并表示认可。

另查:1、发包方西峡县新兴居委会北王营组与承包方二建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内容为:开工日期2007年3月12日,竣工日期2007年11月30日,框架结构建筑面积8693,合同价款x.45元,质量标准:主体优良,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订立合同后予付总价25%备料款,以后随工程进度付款,竣工前付至总造价9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造价98%,下余2%为质量保修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2、2008年10月30日,由建设单位及建设负责人,设计单位及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章出具了南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电气核查结果优良,其余均为合格。结论:二建公司承建的北王营办公楼工程于2007年12月31日竣工,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对该工程进行验收,经共同验收,各单位一致认为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同意竣工验收。

上述事实,有劳务承包合同、工程预算书、决算书、工人工资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贷款收回凭证、附加工程结算表,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二建公司在与发包单位签订了关于某王营组综合楼建设施工合同后,取得了按规定施工的权利,交由本公司第三项目部施工,因第三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二建公司内部管理的工作安排,第三项目部的对外行为应由被告二建公司承担。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二建公司第三项目部所签订的北王营组综合楼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杨某某依据合同组织工人在被告二建公司技术人员监理下施工,并竣工交付验收。被告二建公司应承担按合同规定计算劳务报酬并及时偿付的责任。原告杨某某依据合同及决算书向被告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对决算书中1-142的402.55元,8-73的x.65元、8-65的x.16元,8-110的x.66元四项合计x.02元未进行施工,应从决算的x.11元中减去x.02元,实际应按x.09元,并按合同约定的23.6%给原告杨某某计算劳务报酬。即x.33元为被告二建公司应付劳务费,减去已付劳务x元,仍应偿付原告x.33元劳务报酬。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将支付原告劳务活动工程量结算价的23.6%,结算价应包含税金,基本费等费用在内,故被告二建公司要求按净值的23.6%结算劳务费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二建公司提出另外十项中有多算工程量及不属于某告施工的项目,只欠原告x.3元劳务费,因无相关证据和事实证实,原告杨某某不予认可;以及被告辩称的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质的理由,因原告只负责提供劳务;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对附加工程的x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2220元的附加工程因没有结算,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在该工程交工后一年保质期届满,被告未按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偿付劳务报酬。原告杨某某在被告未及时偿付报酬情况下,垫付工人工资,为此造成利息损失,对此被告二建公司应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故应从2008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之日一年期满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规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对原告在诉讼中撤回26万元的诉请,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杨某某劳务报酬x.33元(其中主体工程劳务x.33元,附加劳务x元)。

二、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利息损失;交工后一年即自2009年10月30日起按欠款x.33元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规定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减收750元,应收x元。原告杨某某承担2330元,被告二建公司承担9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相军

审判员刘波

人民陪审员杨某皋

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周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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