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西乡县杨河镇高土坝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7-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汉中民终字第548号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汉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西乡县柳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1年12月10日,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土坝村委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土坝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马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王某某之兄王某洪在任高土坝村支部书记期间,以村上名义两次向王某某之夫程建康(已故)借款x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王某某找高土坝村委会要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土坝村委会偿还其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原审认为,王某某与高土坝村委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x元借款系以村上名义出具借条且加盖有村上公章,应认定为村上的借款。故判决:由西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x元,合计x元。案件受理费1610元,证人工资等费用1000元,合计2610元,由西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宣判后,高土坝村委会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高土坝村委会借被上诉人之夫x元证据不足,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提交的2005年7月1日在空白纸上盖有公章的签注是伪造的,不能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形成诉讼时效中断为由,提出上诉。对此,王某某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之兄王某洪在担任高土坝村委会支部书记期间,因村上无法完成国家农业税款征收任务,便以村委会的名义向私人借款用于缴纳国家税款。1999年6月22日,王某洪以村上名义向王某某丈夫程建康(已于2005年10月31日死亡)借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五个月,月息一分。同年9月1日,王某洪再次以村上名义向程借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息12‰。王某洪在两次借款后,均由时任高土坝村委会主任李某喜在借条上补签了字,并入了该村帐目。两笔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向高土坝村委会催要,王某洪在两张粘贴过并盖有村委会公章的借条下方签字证明王某某催要过该款,注明时间为2005年7月1日。

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利息计算清单,按照双方约定利息,第一笔借款x元利息为x元,第二笔借款x元利息为x元,除过已付的利息x元外,未付利息为x元。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高土坝村委会日常办理证明记录、村委会的证明,经审查,均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档案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并经一、二审开庭质证和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高土坝村委会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客观存在,所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高土坝村委会借被上诉人之夫x元证据不足,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提交的2005年7月1日在空白纸上盖有公章的签注是伪造的,不能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上诉理由,经查,高土坝村委会向王某某之夫两次借款x元,有借条证实,且经调取西乡县X镇人民政府保存的高土坝村财务账簿,明确记载借程建康x元并已入帐的事实,证据充分;被上诉人提交的2005年7月1日王某洪在借条下方粘贴的空白纸上的签注“催要属实”,只是证明了被上诉人索要借款的事实,是否加盖公章并不影响该事实的成立,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上诉人西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建军

审判员张忠爱

审判员仵瑞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汤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