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汉中鑫皇装饰城与胡某某、天津市锐新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07-11-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汉中民终字第109号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汉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汉中鑫皇装饰城(以下简称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某某,男,现年57岁,汉族,高中文化,系留坝县烟草专卖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系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全,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锐新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锐新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X村X路X号增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勋,系天津市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装饰城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照及第三人天津锐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法院(2007)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王某平、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王某全及第三人之委托代理人赵明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3年9月4日,原告以“留坝小别墅”的名义,与被告汉中鑫皇装饰城签订一份《散热器订购合同》,购买被告经销的,由第三人天津市锐新散热器有限公司生产的“锐新”牌3/666型号散热器377片,合同总价款x.41元。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备注条款载明:1、所有散热器自购买之日起提供五年的有限质保,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厂家包换(因用户的不正确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不在此列)。2、为了保证散热器正常长期使用,在非采暖期间禁止排掉散热器内的循环水;否则因此产生的锈蚀不在保修之列。合同签订后,同年10月20日被告派人将原告所购暖气片送至原告“留坝小别墅”,由原告工地工作人员陈某经手查验,377片散热器共X组,经双方逐箱拆封确认,箱内散热器片外罩塑料薄膜,外形完好无损,内附安装配件及产品合格证、安装说明书。验收无误后,原告给被告出据了收货收条,并支付了货款x.24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2005年10月,原告的“紫柏苑”基本建成,原告聘请了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水暖安装工程师蒋志成并带两名有资质的管道工进行散热器的安装。同年10月22日经注水打压试验,安装一切正常,因在非采暖期故原告未排掉散热器内的循环水,也未使用。2006年元月正值采暖期,散热器片发生大数量的冻裂,出现漏水现象。原告即电话与被告汉中鑫皇装饰城联系,被告派员到现场对实物进行了查看,但称要与厂家联系未作明确答复。之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解决,提出退货退款,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重新购买了其他品牌的散热器,由蒋志成负责拆除了购买原告的散热器后,将新购的散热器重新安装使用,原告一次性付给蒋志成安装施工等费用3000元。

一审中,经现场查看原告胡某某所购被告汉中鑫皇装饰城暖气片共计X组X片,其中冻裂暖气片数量为185片,未冻裂暖气片数量为192片,对此事实,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

一审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认为,造成该批散热暖气片冻裂的原因是在冬季气温下降,散热器未予使用的情况下,其内存的循环水结冰膨胀,导致了散热器结构损坏。就此事实,原告当庭主张被告销售商品时应予说明提示而未作说明提示应承担责任。被告汉中鑫皇装饰城和第三人天津市锐新散热器有限公司则主张作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其安装人员都是经过培训,在安装后都要求告知用户怎样使用和保养,而本案原告自己找人安装,安装时也没有向销售商及厂家咨询,故出现问题原告是有责任的,即使需要提示也应由安装者负责提示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购买由第三人天津市锐新散热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被告汉中鑫皇装饰城销售的“锐新”牌散热器,在寒冷季节未予使用的情况下,由于内存循环水结冰而胀裂损坏,对此事实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案所涉散热器属生活消费的工业产品,故裁决本案争议适用有关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散热器虽属由生产厂家出厂检验产品质量合格的产品,但该项产品的设计结构是否可承受存水结冰的膨胀压力,对此销售者有义务对产品的相关性能及正确使用予以提示说明。本案被告汉中鑫皇装饰城在向原告出售散热器时对采暖期是否应排放存水未向原告作任何提示说明,依法应对原告所购散热器在使用中冻裂损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购被告汉中鑫皇装饰城暖气片共计377片,经结冰膨胀后冻裂漏水的暖气片185片明显已报废,无法使用,其余192片虽未发现外在裂损,但由其安装交用后因被告方的过错亦已遭受了超逾使用范围的结冻膨胀高压,同样可能存在内在损伤,此类暖气片是否仍属可正常使用的合格产品,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本案被告对此并未举证,故被告汉中鑫皇装饰城应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退还该批暖气片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由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出具体的事实理由和相应的证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第三人天津市锐新散热器有限公司提出原告起诉已过两年诉讼时效之说,原告虽于2003年10月20日购买被告所供散热器,但实际安装时间为2005年10月,且原告一经发现散热片冻裂即通知被告,故第三人天津市锐新散热器有限公司此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一、限被告汉中鑫皇装饰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拉回原告所购买其“锐新”牌3/666型号散热器377片。被告汉中鑫皇装饰城返还原告货款x.2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242元,其他诉讼费621元合计1863元,二审受理费1242元,其他诉讼费用621元合计1863元均由被告汉中鑫皇装饰城负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装饰城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理由:1、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请求,实质是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已查明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散热器没有质量问题,是合格产品,被上诉人的请求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如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上诉人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2、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被上诉人自行安装,应要求上诉人到场,并在上诉人的安装回执上签字。被上诉人在未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自行委托他人安装,安装人员从未安装过原审第三人生产的散热器,不了解第三人对安装锐新牌散热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故发生散热器冻裂是被上诉人违约在先导致的,且使用不当导致,与上诉人无关。3、本案争议的对“在非采暖期间禁止排放掉散热器内循环水”的理解,内容是清楚的、明确的。首先,我国对采暖期都有具体规定,安装说明书仅要求用户在非采暖期间禁止排放掉散热器内循环水,并不能得出采暖期也禁止放掉散热器内循环水的规定。其次,散热器安装后打压测试用水不是循环水。循环水是同热源管网相连循环使用的供热水,是散热器使用过一个采暖期后留存在散热器内的水。因此,被上诉人在采暖期不供热的情况下,没有咨询厂家或销售者,导致散热器冻裂,责任自负。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当庭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无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新的证据提交,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装饰城销售给被上诉人胡某某的“锐新牌”散热器,属合格产品;被上诉人购买后自行请人安装,在非采暖期安装完毕并注水打压后,安装人员没有排除管内的注水;被上诉人到了采暖期没有使用已安装好的散热器,也没有排除掉管内的存水,因冬季气温下降,内存循环水结冰膨胀,导致所购的377片散热片中有185片冻裂报废。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均无异议。第三人天津锐新公司是上诉人所售散热器的生产厂家,其提供给上诉人的格式合同及安装说明等中,对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事项未作详细提示说明,使被上诉人对所购的散热器使用不当造成冻裂损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散热器的生产厂家即本案第三人天津锐新公司应对冻裂的散热片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所购的散热片冻裂,发生在合同规定的五年质保期内,在没有查明冻裂原因和双方没有确认损坏数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自行购买其它产品,全部更换了上诉人所供的散热片,对未冻裂的散热片的拆除更换属被上诉人自行扩大损失,对此被上诉人应自行承担责任。一审判处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7)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条。

二、维持(2007)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条。

三、由第三人天津市锐新散热器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胡某某所购的“锐新”牌3-666型号冻裂散热片185片的损失x.0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上诉人拆除的未冻裂的散热片,损失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一审受理费1242元,其他诉讼费621元,合计1863元,由第三人天津锐新公司和一审原告胡某某各承担931.5元;二审受理费1242元,其他诉讼费621元,合计1863元,由第三人天津锐新公司和被上诉人胡某某各承担931.5元;二审受理费已预收,在执行中由天津锐新公司和胡某某各支付上诉人93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保新

审判员古洁

审判员熊稷藜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某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