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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勉县鑫辉实业公司与陕西航空硬质合金工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1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汉中民初字第99号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汉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陕西省勉县鑫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德军,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航空硬质合金工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系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0年至2006年期间陆续供给被告化工等原材料,被告收货后已陆续给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07年1月1日双方核对帐务,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货款x.68元,之后被告分四次给付原告货款x.00元,至今尚欠x.68元未付,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欠款利息。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陕西航空硬质合金工具公司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x.68元,被告愿在调解书送达时偿付给原告30万元;余款60.x万元愿于2008年1至5月前每月各付10万元;其余10.x万元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一次付清。

二、如被告违约,愿向原告承担本金90.x万元的利息,计息期间为2006年1月1日至付款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本案受理费x元(决定减半收取7197.5元),原告自愿承担。应退7197.5元由原告在调解书送达后具条在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保新

审判员古洁

审判员熊稷藜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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