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汉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陕西省勉县鑫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德军,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航空硬质合金工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系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0年至2006年期间陆续供给被告化工等原材料,被告收货后已陆续给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07年1月1日双方核对帐务,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货款x.68元,之后被告分四次给付原告货款x.00元,至今尚欠x.68元未付,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欠款利息。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陕西航空硬质合金工具公司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x.68元,被告愿在调解书送达时偿付给原告30万元;余款60.x万元愿于2008年1至5月前每月各付10万元;其余10.x万元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一次付清。
二、如被告违约,愿向原告承担本金90.x万元的利息,计息期间为2006年1月1日至付款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本案受理费x元(决定减半收取7197.5元),原告自愿承担。应退7197.5元由原告在调解书送达后具条在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保新
审判员古洁
审判员熊稷藜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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