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汉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陕西西乡X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西农银行)。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任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行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瑗,陕西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乡县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西乡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周某,任台长。
委托代理人申政,原西乡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杨炳文,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查明:被告永安地产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在原告西农银行借款200万元,月利率8.85‰,按季结息,借期2年,于2008年11月22日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被告西乡电视台为被告永安地产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安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清息义务,现永安地产公司已停业,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永安地产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x元(利息算止2007年8月31日);2、被告西乡电视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终止履行原告陕西西乡X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西乡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乡县广播电视台于2006年11月23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西乡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前全部清偿在原告陕西西乡X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止还款之日的利息;逾期不能清偿,由被告西乡县广播电视台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西乡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中直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保新
审判员古洁
审判员熊稷藜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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