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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5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号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238线临汝镇村东时,因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与横过公路的对向行驶的沈X卿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沈X卿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李X英、贾X博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沈X卿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李X英的伤情鉴定属轻伤(偏重),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贾X博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经汝州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沈X卿家属各项损失共x元,赔偿贾X博各项损失共计x元,赔偿李X英各项损失共计x元。各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及其他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英的陈述,证人荆X连、李X宾、沈X海的证言,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0]尸检第X号尸检报告书,平金正司鉴所[2010]临鉴字034、X号法医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撤诉书、收款条,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邵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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