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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甲与互助县X乡水利管理站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终字第183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民,系申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段广庆,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助县X乡水利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祁文朝,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申某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互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在解除合同事实不清,合同虽约定了解除的条件,即:承包人年终考核分不满69分该合同予以解除,但被上诉人以会议记录形式考核上诉人57分而解除合同无证据证实,故原审判决以合同已被解除驳回上诉人申某的诉讼请求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互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吕山

审判员刘积成

审判员袁晓宁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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