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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桂花存与祁某离婚案

时间:2005-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终字第108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桂花存,女,土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互助县X乡X村六社,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某,男,土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民。

上诉人童桂花存因离婚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互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桂花存又以祁某外出挖虫草不在家为由,于2005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童桂花存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童桂花存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1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童桂花存负担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银生

审判员贾新

审判员袁晓宁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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