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某与於某某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55年。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於某某,男,生于1957年。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内乡湍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罗某某与被上诉人於某某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了(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罗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孙某某、被上诉人於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0月15日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10间厂房、6间小房屋及院子,用于大理石加工及经营,租赁期限10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2万元一年一交,双方约定,被告不得干扰原告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并为原告安全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原告在生产经营中要保护好被告的房屋设施,不经同意不得随意破坏或改变,并约定违约金6万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支付租金并将机器设备搬迁到租赁处,被告对场地进行清理,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8月28日达成补充协议,对未清理部分,被告可暂时使用场地。后原告因扩大生产,需增加用水量,便对原水井挖宽、挖深,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园区领导调处,但双方矛盾没有消除。2008年11月13日,被告之妻借故拉闸断电,使原告无法正常进行生产活动,并派人看守大门限制原告生产产品出入,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已将设备搬走。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下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之妻因其他纠纷应申请有关部门解决,但到原告租赁房屋及场地拉闸断电,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且派人看守大门限制原告运输生产成品,使原告租赁场地及车间二十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行为虽属被告之妻的侵权行为,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的诉请,原告在生产过程中,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或与被告协商解决用水问题,但其未经被告同意擅自扩井,对被告所有的房屋造成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双方矛盾仍未消除,为此,原告也存在有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互有违约行为存在,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合同已解除,原告设备搬迁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损失为宜。关于原告诉称被告的其他违约事实,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不予认定。

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於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罗某某经济损失1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1200元。

罗某某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没有擅自扩井,只是正常淘井且经过被上诉人同意,对房屋也没有造成安全隐患,上诉人不存在违约情形;被上诉人存在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所盖房屋是危房、不能保证正常水电供应、不让正常出售产品、拉闸断电不让生产等多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上诉人受到重大损失,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6万元。

於某某答辩称,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扩井并造成被上诉人房屋安全隐患,这一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已提交证据证实,上诉人存在违约;关于被上诉人交付房屋问题和用电问题,双方有补充协议,被上诉人并未违约;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所盖房屋是危房,无法使用,实际上是上诉人扩井后造成的安全隐患,且上诉人一直在正常使用;上诉人称不让其正常出售产品,无事实根据,拉闸断电一事也不符合事实。综上,被上诉人并不存在违约,被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上诉人罗某某在未与被上诉人於某某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扩井,对於某某的房屋构成安全隐患,致使双方发生矛盾,实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於某某家人因双方存在纠纷,到上诉人租赁房屋及场地拉闸断电,影响上诉人的正常生产,且限制上诉人向外运输生产成品,使上诉人租赁场地及车间二十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都存在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在此情况下,上诉人罗某某请求由被上诉人於某某按合同约定支付6万元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原审考虑双方的违约和损失情况,酌情由於某某赔偿罗某某1万元经济损失适当。上诉人称其未擅自扩井,不存在违约,但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扩井系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与内乡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不符,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高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