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犯贩卖毒品罪

时间:2008-06-30  当事人:   法官:甘小芬   文号:(2008)黔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某名:陈某,绰号:变哥),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5日被浙江省衢州市火车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当地,同年4月9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29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利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与冉某某、王力、郑某川(已经判刑或另案处理)等人在黔江城区非法贩卖毒品牟取暴利。2007年7月1日晚10时许,张某乙(已判刑)电话联系冉某某,要求购买10克冰毒。被告人冉某某随即联系在重庆的陈某,叫其在重庆购买冰毒。次日下午,张某乙给了冉某某3000元现金,后冉某某与郑某川、王力在黔江城小什字工商银行将2820元现金汇给陈某,陈某即在重庆购买了7克冰毒,连同冉某某另外购买的100粒麻古(陈某吸食掉2颗),分别用一包玉溪香烟和一瓶营养快线饮料装好,交给向某某(已判刑)叫其带至黔江。同月3日凌晨4时许,向某某乘火车回黔江,在黔江城阳光花园C栋X—X房间内将冰毒和麻古交给在此等候的冉某某,随后通知张某乙到该处取冰毒。当被告人冉某某、张某乙、向某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分装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当场称重,98粒麻古(成分含甲基苯丙铵和咖啡因)净重8.4克,冰毒6.7克(成分含甲基苯丙铵)。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与冉某某等人共同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辩称,向某某带的100粒麻古自己不知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贩卖100粒麻古的事实不实;被告人陈某不是主犯,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日晚10时许,张某乙(已判刑)电话联系冉某某(已判刑),要求购买10克冰毒。被告人冉某某随即联系在重庆的陈某,叫其在重庆购买冰毒。次日下午,张某乙给了冉某某3000元现金,后冉某某与郑某川、王力在黔江城小什字工商银行将2820元现金汇给陈某,陈某即在重庆购买了7克冰毒(陈某自己留下了一点冰毒),连同另外购买的100粒麻古(陈某吸食掉2颗),分别用一包玉溪香烟和一瓶营养快线饮料装好,交给向某某(已判刑)叫其带至黔江。同月3日凌晨4时许,向某某乘火车回黔江,在黔江城阳光花园C栋X—X房间内将冰毒和麻古交给在此等候的冉某某,随后通知张某乙到该处取冰毒。当被告人冉某某、张某乙、向某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分装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当场称重,98粒麻古净重8.4克,冰毒净重6.7克。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毒品进行了成份鉴定,结论是:红色的麻古中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冰毒中含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07年6月被告人冉某某与吸毒人员郑某联系好贩卖300元的毒品K粉事宜后,冉某某安排郑某川将4包毒品送到黔江城金冠芭迪娅包房内交给了郑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

2、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07年6月28日下午其到重庆去,冉某某交给其3650元钱买毒品。同年6月30日下午,其与“勇哥”联系在石砰桥的鑫梦酒店见面,“勇哥”卖给其100颗麻古,价格是24元一颗,然后其回到自己住的大坪沃克商务酒店房间内耍了两颗麻古,将剩下的麻古包装成长条状。同年7月1日上午(具体时间记不起),冉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张某乙要买10克“冰”,已经付了3000元钱,冉某某汇了2820元到其工商银行卡上。下午5点钟,其与“勇哥”联系还买点“冰”。其叫向某某在房间等(之前其叫向某某去买的一瓶营养快线,并把麻古藏在这瓶饮料中),其到杨家坪步行街与“勇哥”见面,“勇哥”交给其两袋“冰”,其从中取了一点装在自己的烟盒子内,其余的装在另外一个玉溪烟盒子内,在开口处放的5只香烟。其在途中给向某某打电话:“你马上把那瓶营养快线拿到楼下来,到宾馆对面等我”。到之后其对向某某说:“你坐出租车去火车站”,并给他50元钱,递给他那包藏有毒品“冰”的玉溪香烟,嘱咐他路上少喝水,烟拿去抽,他接过毒品就走了。

另供述,其与冉某某将毒品弄回黔江后,先分装成小包,多数是由冉某某联系卖出,郑某川、王力他们三人都在送东西(毒品),如有人联系买毒品就送到约定的地点交易,收到的钱拿回来交给其,有时交给冉某某的,因为平时的费用由其统一开支。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约9时,其安排王力送5包K粉到梁山泊酒吧给万某,因万某说药钱欠起,王力还和万某吵起来。

3、同案关系人冉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6月26日,陈某(即:陈某)对其说要到重庆去拿点东西(指购买毒品)。7月1日晚10时许,张某乙给其打电话说:“帮我拿点冰(指冰毒)”,张某乙说要购买10克冰毒用于吸食和贩卖。其就打电话问陈某10冰毒要多少钱,陈某说要3000元。次日下午,张某乙就给了其3000元现金,然后在黔江城小什字工商银行将2820元打到了陈某指定的帐户上。这几天其每天都在打电话问陈某好久回来,直到昨天晚上陈某才给其打电话说他暂时不回来,100颗麻古叫向某带回来,并说向某坐11点钟的火车,今天凌晨5点钟左右,向某从重庆回来后,在黔江城阳光花园C栋陈某租的6—X房间将冰毒和麻古放在桌子上,冰毒是装在一包玉溪香烟盒内的,麻古是装在一瓶营养快线瓶子内,其把饮料水倒后,是郑某川用剪刀把瓶子剪开把麻古取出来,在电话中听陈某说总共这次买有麻古是100颗,试了1颗,带回来的麻古有99颗,陈某打电话给其说东西已经带回来了,如果有人要买就叫郑某川送。其打电话喊张某乙到该处取“冰”,其把“冰”给张某乙后,和张某乙下了一盘象棋,后来张某乙要求把交给他的“冰”进行分装,然后其和李某丙在房间进行分装,还没分装完就被抓了。另外一袋40粒麻古是伍伟拿过来让其帮忙卖的,本来是45颗,向某从重庆带“冰”和麻古回来,大家一起吸了5颗,就剩40颗了。那包K粉是陈某在今年6月份从重庆购回卖剩下的。

另供述,到重庆购买毒品是陈某负责,钱也是由他出,只是他把毒品买回来之后,其和他一起分成小包,并帮忙保管和帮忙送。其和陈某平时互称名字,郑某川喊陈某“变哥”,平时安排郑某川送毒品主要是陈某,陈某不在屋时,其就安排郑某川给买毒品的人送毒品到指定地点,郑某川收到的钱交给其,其交给陈某,平时的消费都是由陈某支付。其安排郑某川给郑某等送过K粉。

4、同案关系人向某某的供述证实:在重庆陈某住的旅店房间,陈某把一袋麻古(塑料袋封装的)用纸巾包上外面用透明胶密封好,将其从外面买的“营养快线”饮料(也是陈某叫其买的)打开,把封成条状的麻古袋放进饮料瓶内,然后用瓶盖盖好,陈某当时对其说:“这瓶饮料你不能喝,里面放的马儿(麻古),上下车时把这瓶饮料拿起,带回黔江住处去”。陈某叫其在房间等,他到陈某坪去,在晚上11点钟,陈某才回来,在旅店外,陈某给其半包玉溪烟,50元钱,叫其坐出租车到火车站。

另供述,认识陈某后,其与冉某(冉某某)、郑某川都是跟他一起混,他是哥,我们是小弟,我们吃、住都在他屋。

5、同案关系人张某乙的供述证实:2007年7月1日晚上大概10点,其给冉某儿(冉某某)打电话,“你联系得到“冰”(冰毒),我买点”,他说:“现在没得,过几天我要弄X、5克回来卖”,冉某儿说300元钱一克,其就让他给我带10克回来。7月2日下午大概4点多,其在小广场将3000元钱给了冉某,冉某就说把这3000元钱给陈某汇去,冉某、郑某川、王力就去汇款。同月3日快到凌晨5点钟时,冉某给其打电话,说东西到了让其到阳光花园。其和表哥李某丙到阳光花园后,是王力下来接我们到C栋X-1屋内,我们试了一下效果,其觉得味道不纯,就对冉某说:“有麻古没得,一起吸效果好些不”冉某就从裤子口袋内取出五颗麻古,其和李某丙吸后又叫冉某吸,后李某丙和冉某到一间卧室内去分装,正在分装就被抓了。

另供述,陈某是冉某儿、郑某川的“哥”,冉某儿他们是陈某的“小弟”,陈某在带起他们贩卖毒品(K粉、麻古),其找他们买过两次K粉,一次麻古,其在找他们买时是冉某儿与其联系交易,有一次买麻古时叫冉某儿多给一颗,冉某说:“不搞,作不了主,是陈某的”。

6、同案关系人郑某川的供述证实:大约在凌晨4点过,向某提着一个塑料口袋来到租房,毛儿问向某东西带到没,向某就从塑料口袋内掏出两个手机,还有两个餐巾纸包,冉某儿打开纸包,其看见一包是K粉,另一包是麻古,冉某儿看了就把带回来的东西放到楼上去了。

另供述,冉某某和陈某在负责进货(指毒品),其从毛儿冉某某手中领过几次货(指毒品)送到买家手中,叫其收多少钱就是,收了钱交给毛儿,其中一次送了几包毒品到金冠酒吧,没收钱。通过帮他们做这些,其吃住很多时间都是在陈某租的房里,平常一起耍也都是毛儿、陈某付钱。其就是一个“小马仔”,负责跑路的,听他们的安排做事,真正贩毒的核心问题陈某和冉某某既不许其问,也不给其说。

7、同案关系人王力的供述证实:2007年7月2日16时许,张某乙给了冉某儿2900元钱,然后到小什字工商银行汇2820元给陈某。之后和郑某川去租影碟,又去上网,后来冉某儿打电话喊我们回去了。大概今天早上3点冉某儿就回来了,隔了一会,向某回来了,他拿了两个手机,一瓶水,一包玉溪烟。冉某儿喊其去把向某拿回来那瓶水里面的东西拿出来,拿出来了看是红色的颗粒,他们说是“马儿”。

另供述,2007年6月的一天大概9点钟,张龙给其打电话喊一起到梁山泊酒吧去,在酒吧门口遇到万某,其和万某原来有过节,因言语不和发生了争执,万某要打其,其给陈某打电话,万某就没打,其和张龙回陈某租的房子内,听张龙给陈某说送到梁山泊酒吧的东西(毒品)没收到钱,欠起的。

8、证人李某丙证实:张某乙叫其陪同去取东西(指毒品冰毒),并与冉某某一起分装冰毒的事实。

9、证人郑某证实:其打电话让冉某儿送300元的K粉到金冠芭迪娅包房内的事实。

10、证人李某丁证实:2007年7月2日下午3时许,其子张某乙找其借了2000元钱。

11、证人罗某证实:其找张某乙买过2包K粉,支付了200元。

12、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复印件证实:对当场从阳光花园C栋X—X号房屋内缴获的麻古11.5克、冰毒6.7克、K粉0.7克予以扣押。

1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从阳光花园C栋X—X号房屋内缴获的麻古138颗(11.5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冰毒6.7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K粉0.7克中检出氯胺酮。

14、工商银行存、取款记录证实了冉某某于2007年7月2日给陈某汇款2820元的事实。

15、情况说明证实,“勇哥”、曾某某、万某等人未查获归案。

16、冉某某与陈某用手机互发短信内容照片复印件。

17、毒品冰毒、麻古照片复印件;抓获经过。

18、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2005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的事实。

19、(2007)黔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证实,冉某某、张某乙、向某某分别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常住人口登记卡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与冉某某等人共同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与冉某某贩卖毒品98粒麻古的事实与冉某某、向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其关于自己对98粒麻古不知情的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贩卖100粒麻古的事实不实,被告人陈某不是主犯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5日起至2013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甘小芬

人民陪审员王贤江

人民陪审员李某言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冉某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