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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甲与宁某乙为抵偿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宁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宁某甲与被告宁某乙为抵偿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7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相关应诉手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某甲,被告宁某乙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某甲诉称:2004年3月18日,被告向我借款22万元,约定三年内全部还清。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后经协商,双方于2007年3月18日达成抵偿协议,被告自愿将自己位于汝州市X街X号的房产一处抵偿给我,双方两清。但被告至今不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起诉,要求确认被告2007年3月18日与我签订的房屋抵偿协议为有效协议。

被告辩称:2004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22万元属实,由于没有偿还能力,2007年3月18日我与原告签订了以房屋抵偿的协议,双方两清。因我年龄高,身体不好,不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约定使用期为三年,到期后,被告因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双方于2007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抵偿协议。被告自愿将自己位于汝州市X街X号的房产一处抵偿给原告,双方两清。后,被告以自己年龄高,身体不好为由不予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抵偿协议及法院询问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抵偿协议是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和法规,应为有效协议。被告辩称其年龄高,身体不好不能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因其不具有对抗性,故不能成立。根据《中华某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宁某甲与被告宁某乙于2007年3月18日签订的抵偿协议为有效协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宁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天立

审判员刘平玉

代理审判员冯利亚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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