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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时间:2008-11-28  当事人:   法官:黄炼   文号:(2008)江法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重庆恒昌印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略)-2。2008年7月2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略)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朝吉、张焕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1日,重庆恒昌印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明某某经办承揽了重庆生殖健康医院的印刷加工业务。同月20日,被告人明某某用伪造的恒昌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收据,以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从重庆生殖健康医院收取加工费现金2万元并据为己有,用于购物等挥霍。同月28日,明某某以本单位发放工资需要资金为由,采用相同手段,从重庆生殖健康医院收取加工费转帐支票10万元,为占有该款而转入重庆睿一商贸有限公司帐户,睿一公司应明某某要求出具9.9万元转帐支票给明某某。次日,恒昌公司发现后报案,明某某被捉获归案。庭审中,检察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诈骗手段将本单位财物12万元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明某某对起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款12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占有公款的故意,其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定性。其辩护人还提出指控12万的犯罪金额中有10万属于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明某某系重庆恒昌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村X号)业务员。2008年7月11日,被告人明某某代表恒昌公司与重庆生殖健康医院(简称生殖医院)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恒昌公司为生殖医院印制杂志。2008年7月20日,明某某用伪造的恒昌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收款收据,向生殖医院收取加工费现金2万元,用于购物等耗尽。同月28日,明某某采用相同手段,又向生殖医院收取加工费10万元,生殖医院向明某某开具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转帐支票,并应其要求未填写收款人。明某某持该支票向其朋友、重庆睿一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睿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伦提出通过睿一公司转款,石伦同意,并将支票的收款人填为睿一公司后提交银行,同时又以睿一公司为出票人开具金额为x元(扣除明某某欠款1000元)的转帐支票交给明某某,明某某欲在次日兑现后携款离开恒昌公司。当日,恒昌公司发现明某某所为之后立即报案。2008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明某某被捉获,缴获收款收据一本。后追回全部赃款、赃物。

另查明,生殖医院给明某某开出10万元转帐支票后,其开户行华夏银行下帐时间为2008年7月28日;收款单位睿一公司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洋河支行收到此款时间为2008年7月29日。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宋正治的证词。证明:宋正治系恒昌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08年7月28日16时许,宋正治从生殖医院得知,其公司业务员明某某分别在7月20日及当天上午,用伪造的收款收据和公司财务章从医院提走2万元现金和一张10万元的转帐支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证实明某某系恒昌公司联系印刷业务的市场业务员,恒昌公司与生殖医院的业务就是明某某联系并主要负责的。

2、证人林朝洪、肖金煌的证词。证明:林朝洪、肖金煌分别系生殖医院后勤部主任、财务室主任。2008年7月20日、7月28日,恒昌公司经办与生殖医院印刷业务的业务员明某某持盖有恒昌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到生殖医院结算了两次货款,第一次是现金2万元,第二次是10万元的转帐支票。肖金煌还证实其应明某某的要求未填写支票抬头。

3、证人石伦的证词。证明:石伦系睿一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7月27日,石伦的朋友明某某向石伦提出其有一张10万元的支票欲通过睿一公司转款,石伦同意。次日11时许,明某某交给石伦一张由生殖医院支付但未填抬头的支票,石伦将收款人填为睿一公司后提交银行,同时又以睿一公司为出票人开具一张金额为x元(扣除明某某欠款1000元)的转帐支票交给明某某,让其次日自己去取。

4、证人李祥书的证词。证明:李祥书的男友明某某最近突然有了钱,并于2008年7月22日给李祥书买了一个铂金戒指。7月29日凌晨1时许,明某某被公安民警捉获。

5、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证明:明某某在代表恒昌公司经办与生殖医院的印刷业务中发现签订合同、送货、收款均由其一人经办,有漏洞可利用,又由于明某某因欠债、结婚等急需用钱,遂用伪造的恒昌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收据,先后两次从生殖医院收取加工费2万元现金和10万元的转帐支票,并欲通过睿一公司转款套现。同时明某某还证实,在第一次作案占有2万元现金是为了应付债务和买戒指准备结婚等,花完之后就想再做一笔大的然后离开公司,再也不回去了。如果被公司找到,就以借钱做生意为借口耍赖,拖着不还。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资发放单、加工承揽合同。证明:被告人明某某系恒昌公司业务员,该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村X号。2008年7月11日,被告人明某某代表恒昌公司与生殖医院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恒昌公司为生殖医院印制杂志。

7、收款收据、刑事技术鉴定结论。证明:明某某用以向生殖医院收取货款的收款收据上所盖的恒昌公司财务专用章经鉴定不是恒昌公司所使用的财务专用章所盖印。

8、华夏银行、农业银行的转帐支票、进帐单、收费回单。证明:2008年7月28日,生殖医院给明某某开出10万元转帐支票后,其开户行华夏银行于当日下帐;次日,收款单位睿一公司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洋河支行收到此款。

9、赃款赃物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材料。证明:2008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明某某捉获归案,随后对现场进行指认。并陆续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发还被害单位恒昌公司。

对被告人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以挪用资金定性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明某某在侦查环节的多处供述及证人李祥书的证词证实,明某某为了还债和结婚,打算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得手后就离开公司,如被找到就以“借款做生意”为借口搪塞,其实没有任何偿还公款的能力,充分证明某告人明某某主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其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犯罪金额中的10万元应以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明某某为达到占有公款目的而通过睿一公司转款的过程中,睿一公司开户行收到生殖医院支付的10万元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29日,根据一般常识可断定,银行收到此款的具体时段是在29日的上班时间之内,而明某某被捉获的时间是在29日凌晨1时,应当是在此之前,也即明某某在被捉获时尚未实际控制这10万元,属犯罪未遂,故对上述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身为公司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持伪造的收款收据和财务专用章骗取货款等手段将本单位公款1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金额中有10万元属犯罪未遂,可依法对被告人明某某减轻处罚,同时鉴于本案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可对被告人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10年7月28日止。)

二、追回的赃款x元、铂金镶钻戒指一枚发还重庆恒昌印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黄炼

审判员李国富

代理审判员刘文飞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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