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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建省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田县鑫能发电有限公司因与福建省大田县供电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大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田县X镇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3。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加生,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田县鑫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X镇福田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涂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立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婧思,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大田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X镇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7。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钢,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大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大田农信社)、大田县鑫能发电有限公司(下称鑫能公司)因与福建省大田县供电有限公司(下称大田供电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田农信社委托代理人林加生,鑫能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立和、于婧思,大田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开林、崔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8日,鑫能公司分别向大田农信社和大田供电公司发出《债权转让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将其在大田供电公司的x元上网电价作为“债权”转让给大田农信社。大田供电公司对该债权转让提出异议,认为鑫能公司并不享有该债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规章规定,无法认定鑫能公司对大田供电公司享有本案合法有效债权,故其债权转让无效,判决驳回大田农信社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大田农信社、鑫能公司上诉称:本案诉争“债权”是合法有效债权,请求二审改判。

大田供电公司答辩称:本案诉争“债权”没有法律依据,属债的标的不能,请求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大田农信社欲将从鑫能公司处转让来的债权得以兑现,提起民事诉讼,但该债权系被省政府行政行为冻结在大田供电公司处的违规电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2007]X号《关于研究清理整顿违规小水电项目的会议纪要》,鑫能公司下属的大田县昆山八级电站,属违规电站,其所发电的电价予以没收充入国库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大田农信社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大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审判长刘炳荣

审判员林毅

审判员张卫红

二○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许舒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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