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1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趁人不备将万某某放在棠溪商城康昆山店前的一包衣服盗走,后被群众发现并当场将其抓获。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衣服价值18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证人康××、丁××、李××等人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陶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所盗窃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陶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左崇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