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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上诉人杨某故意伤害法定刑以下量刑报核一案刑事裁定书

时间:2009-03-02  当事人:   法官:王群   文号:(2009)皖刑核字第0001号

原审上诉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原审上诉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保安部经理,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原审上诉人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户籍地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因六居委会饶某X号,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原审上诉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保安,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原审上诉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保安,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郭某某、饶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金荣、李某亮、李某静、李某静、李某昌、王某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8)州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郭某某、饶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郭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饶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崔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判令五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金荣、李某亮、李某静、李某静、李某昌、王某英经济损失人民币x.1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宣判后,五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该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8)阜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六原告人撤回起诉,并于同日作出(2008)阜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维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08)州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五被告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五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报请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4年前后,被害人李某岩在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大酒店)搞过建筑,工程款尚未结清。2006年1月7日上午,李某岩到国际大酒店与时任大酒店工程部主管的饶某某结算时,因对结算数额有争议,遂找到时任大酒店副总经理的杨某反映。随后,李某岩与杨某、饶某某发生争执。杨某即电话通知时任大酒店保安部经理的郭某某带保安过去。郭某某即和崔某某、王某甲分别赶到。因李某岩不走,五人对李某拉,在职工厕所附近共同对李某施殴打,致李某地,继而昏迷。随后,杨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实施抢救时,发现李某岩已无呼吸。经法医鉴定:李某岩的伤情属轻伤。李某岩系在心血管疾病基础上,因纠纷中遭受外伤和情绪激动等,促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尹某、马某某、李某乙、韦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申金荣、罗某、王某戊、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饶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的供述,法医鉴定、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被害人尸检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被害人李某岩因讨要工程款遭原审上诉人杨某、郭某某、饶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的拖拉和殴打致死。五原审上诉人虽事先不知被害人身患心脏疾病的情况,但其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五原审上诉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五原审上诉人共同故意伤害致死他人,依法应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承担罪责,且五原审上诉人在审判阶段均不认罪等,本院不同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阜刑终字第X号以五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决。

二、发回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华舒

代理审判员华波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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