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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朱某某、韩某某与被申诉人福建省晋江市国辉鞋服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抗诉案

时间:2009-03-02  当事人:   法官:周溯   文号:(2009)皖民抗字第0040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某,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国辉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镇江头横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申诉人朱某某、韩某某与被申诉人福建省晋江市国辉鞋服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蚌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某、韩某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2日以皖检民行抗字(2008)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溯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黎光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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