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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甲故意伤害罪一案

时间:2007-09-11  当事人:   法官:苟永俊   文号:(2007)琼刑核字第5号

原审被告人陆某甲,绰号"浪子",男,1984年8月8日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住(略)。2006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何、石秀莲人民币162311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6年6月13日22时许,郭星星、向某某、陈某某等人为琐事在海口市滨海公园溜冰场,与陆某佳、陆某乙、余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打斗,被保安人员劝阻制止。尔后,郭星星与陆某佳双方在溜冰场门口再次发生打斗,被告人陆某甲上前劝架时,遭陆某佳打一拳并险被陆某同伙用刀刺中而怀恨在心,返回溜冰场取出一把单刃尖刀,追赶陆某佳等人至滨海立交桥下,持刀朝陆某佳胸部捅刺三刀致死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当天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即立案侦查本案。

2、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陆某甲经过和破获本案情况的报告,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发现陆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06年8月8日在贵州省遵义市三阁公园溜冰场将陆某甲抓获。

3、被告人陆某甲及被害人陆某佳身份的证明。

4、被告人陆某甲供述,案发前,其到海口市滨海公园旱冰场溜冰,见郭星星、向某某与其不认识的4个男青年打起来,其上前把郭星星和向某某拉开,那4人就离开溜冰场去换鞋。约两分钟后,郭星星、向某某在溜冰场门口又和那4个男青年打了起来。溜冰场老板娘让其去劝解一下,但其尚未劝解就被那4人中的1人一拳打倒在地并被踢了几脚,其返回溜冰场,换下旱冰鞋抓起一把刀追出去,那4人见状说:"他就一个人,把他围起来!"有1人拿刀捅其,其闪开持刀还击,对方一起上来将其打倒在地往体育馆方向某去。其捡起掉在地上的刀追过去,至滨海立交桥头,有两人朝树林里跑,另两人朝立交桥上跑,其大喊"站住!"那两人掉头向某跑来,手里都没拿东西,其抓住一人踢了另外那人一脚,被踢者转身跑开,其持刀朝被踢者肚子上使劲捅了四、五下,被踢者挣脱逃往体育馆方向,其返回滨海公园门口租乘一辆摩托车离开现场。……其被对方打了,就想找他们出气,要放翻他们一个在地上;……其从地上起来后把刀捡起,继续向某们追去,当时心里很气愤,就想着把一个放倒在地才甘心。

5、陆某甲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

6、郭星星证言,证实案发前其女友张燃在溜冰场与陆某佳等人发生口角,其质问陆某佳等人并与之打斗,被陆某甲等人劝开;尔后,双方在溜冰场外再次发生打斗,对方持刀向某和陆某甲等人乱捅,陆某甲返回溜冰场取刀追赶对方,并说"妈的,拿刀捅我,以为我没有刀啊"其后来听说对方被陆某甲打伤。

7、张燃证言,证实引起双方口角和打斗的原因,是其溜冰时遭被害方的人嘲笑有神经病,其向某友郭星星告状,郭星星找那人理论并动手打那人而引起,并证实在溜冰场打斗时陆某甲上前劝架。

8、向某某证言,证实双方在溜冰场发生纠纷后,对方到场外草丛中拿刀想冲进溜冰场被保安阻拦,郭星星与其到换鞋处拿钢管和对方打斗亦被保安阻拦,尔后,其看见陆某甲跑进溜冰场换鞋处拿刀冲向某门说:"他妈的,竟敢拿刀捅我!"

9、陈某某证言,证实郭星星的女友张燃与陆某佳等人发生口角,郭星星在溜冰场内与陆某佳等人打斗被劝开;稍倾,双方在溜冰场外又发生打斗,对方持刀捅向某星星时差点捅到了前来劝架的陆某甲,陆某甲即离开。

10、孙小花证言,证实双方打斗的原因,是郭星星质问被害人一方是否骂了张燃,对方否认,双方厮打起来被人劝开。尔后,郭星星等人与对方在溜冰场门口又打了起来。

11、陆某乙证言,证实其和陆某佳、余某某溜冰时与对方发生纠纷,其到溜冰场外拿出事先藏放在草丛中的刀和对方(持钢管)打斗,被保安阻拦;因对方人多,三人分头离开现场。

12、余某某证言,证实双方发生两次打斗后,其与陆某乙、陆某佳三人在溜冰场正门处跑散。

13、鞠先礼证言,证实郭星星和陆某佳双方在溜冰场内争吵、打斗被其劝阻;尔后,郭星星、陆某佳双方又在溜冰场外各持刀和钢管打斗,陆某甲劝架时遭被害人方打了一拳,便跑回溜冰场和几个人追出去,陆某道:"他妈的,还敢打我!"第一次纠纷被劝开后,郭星星等人从后门离开,陆某佳等人从正门离开。

14、卫继芳证言,证实案发前,其见陆某佳的朋友换鞋后出了大门,何子勇换鞋后也出了大门,其当时也准备出门,陆某甲穿着冰鞋来问怎么回事,其说与陆某关,陆某身出门去,其见何子勇及另外一人与死者抱在一起,有人拿钢管在抡,其让保安把钢管夺下将双方分开,见陆某甲返回溜冰场换完鞋很快又出去,陆某说"他妈的敢打我"边独自朝死者方向某去。

15、田如学证言,证实郭星星、陆某佳双方在溜冰场内吵架被保安劝阻,该双方换鞋后到门口时持钢管打斗又被保安拦住,陆某甲劝架时遭被害人打了一拳,陆某追击被害人。在滨海立交桥下路边,其见陆某甲用拳头猛往那男子身上打致该男子倒地,其走到陆某甲跟前,陆某其说"捅了他几刀。"其才知陆某甲持刀作案。其看见陆某甲手握一把刀,刀上有血迹,单刃,银白色;陆某甲叫其赶快走,二人便分乘"摩的"离开现场。

16、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记载了案发时现场的客观情况

17、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技术(法医尸检)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陆某佳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三刀致心脏、肺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劝架时被他人击打一拳,竟丧失理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19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苟永俊

审判员彭永红

代理审判员盖曼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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