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市X区支行诉王XX、梁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市X区支行。住所地:漯河市X区XX山路中段。

负责人潘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XX,该行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X,该行员工。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X村。

被告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X组X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市X区邮政支行)诉被告王XX、梁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郊区邮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曹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梁XX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郊区邮政支行诉称:2010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王XX、梁XX签订商户保证借款及保证合同,被告王XX是借款人,梁XX是担保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天,原告向被告王XX发放贷款x元,期限为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12月13日,共计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自2011年6月21日起王XX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到期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被告王XX偿还借款本息x.92元及利某和罚息,被告梁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XX、梁XX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7日被告王XX向郊区邮政支行申请“好借好还”商户保证贷款,2010年12月11日,梁XX、胡XX为郊区邮政支行出具了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保证贷款承诺书,均承诺本人自愿为借款人王XX提供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代为偿还全部贷款。

2010年12月13日,贷款人郊区邮政支行(甲方)与借款人王XX(乙方)和保证人梁XX(丙方)、保证人胡XX(丁方)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发放贷款,帐户户名王XX,帐号x。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帐户,且保证帐户状态无异常。第二条,贷款金额壹拾万元整,年利某15.3%,期限:12月(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实际放款日期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还款方式:……(五)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某,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方式:(一)丙方梁XX和丁方胡XX作为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际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4、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某、罚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际债权而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必要的支出。郊区邮政支行在该合同上加盖了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王XX、王XX之妻梁XX、梁XX、胡XX在该合同上签名并捺了指印。同日,郊区邮政支行向王XX发放贷款x元,王XX在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签了本人名字。

该笔贷款贷出后,截止到2011年6月21日,王XX共归还贷款本息共计x.86元。2011年6月21日以后的本息未归还。

原告郊区邮政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贷款放款单;(三)梁XX、胡XX保证贷款承诺书;(四)王XX还款明细;(五)借款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王XX向原告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王XX未按期归还本息的事实。

因被告王XX、梁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郊区邮政支行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郊区邮政支行与被告王XX、梁XX所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郊区邮政支行按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王XX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十四条第4款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为此,被告王XX应归还借款本金x.92元及利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被告梁XX作为保证人,并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所以被告梁XX对被告王XX未归还的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胡XX虽在借款及担保合同中作为保证人,但原告未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是原告对其权利某一份处分,并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以原告的该处分行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王XX于2010年12月13日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市X区支行和被告梁XX所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市X区支行借款本息x.92元及利某。利某按约定的15.3%计算,从2011年6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梁XX对被告王XX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某。

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曹英旗

审判员张静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晓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