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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建八局东海开发建设总公司诉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8-12-15  当事人:   法官:蔡少云   文号:(2004)琼高法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建八局东海开发建设总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简称海南建行)诉洋浦鸿翔

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鸿翔公司)、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南方信托)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1996年12月26日以(1996)琼经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海南建行1997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时执行标的额为1.5558亿元,其中本金9800万元,利息57,583,755.13元。根据海南建行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南方大厦"委托评估,评估价格为8026万元,经公开拍卖,未能成交,海南建行即要求依调解书的约定以物抵债。海南中建八局东海开发建设总公司(简称东海公司)以该公司在南方大厦工程项目上垫资为由,提出参与海南建行诉鸿翔公司、南方公司借款案的分配,向本院提出异议,被本院驳回。1998年4月东海公司便向本院起诉南方信托,本院于1998年12月25日以(1998)琼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南方信托确认欠东海公司工程款本金19,235,527元,停工及利息等损失11,828,276元,合计31,063,803元。该案在本院立案执行,东海公司于1998年12月29日以南方信托无其他财产为由,要求合并执行,参与分配,其要求未被本院采纳。本院于1999年12月29日裁定将"南方大厦"以评估价8026万元抵债给海南建行。后来,根据国务院、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海南建行将上述债权及其相应的南方大厦移交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简称信达公司海口办),该办于2000年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2002年该办将"南方大厦"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以人民币2310万元成交。

因东海公司不断申诉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督办。最高人民法院的督办意见认为,东海公司于199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参与公配时,海南建行申请执行"南方大厦"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院将南方信托的唯一财产"南方大厦",以评估价8026万元全部抵偿给海南建行不妥,且认定以"南方大厦"抵债给海南建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物权关系,没有法律根据。本院(1998)琼高法执字第5-2号以物抵债裁定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方信托既是海南建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也是东海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南方大厦"是南方信托的唯一财产。东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时,海南建行申请执行"南方大厦"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东海公司作为"南方大厦"的承建施工单位,申请参与分配的主张理应得到支持。本院于1999年12月29日以(1998)琼高法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将南方信托的唯一财产"南方大厦"以评估价8026万元全部抵债给海南建行,损害了东海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纠正。鉴于"南方大厦"已被信达公司海口办,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执行标的物已不复存在,可从拍卖价款2310万元中予以执行回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8)琼高法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

二、东海公司对南方大厦参与分配。

三、信达公司海口办事处应从"南方大厦"拍卖价款2310万元中,执行回转392.7万元给东海公司。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蔡少云

审判员:梁永新

审判员:容师德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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