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徐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国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颖,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昌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金星小区5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向荣,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三达企业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侨中公寓602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香港万图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百德新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海南中青实业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嘉陵国际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公司)因与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公司)、海南昌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公司)、海南三达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三达公司)、香港万图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图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中青实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经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科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被上诉人海国投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颖,被上诉人昌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祝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三达公司、万图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经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王娅
代理审判员刘某勇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