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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8-12-15  当事人:   法官:刘嘉   文号:(2002)琼民二终字第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徐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国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颖,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昌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金星小区5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向荣,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三达企业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侨中公寓602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香港万图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百德新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海南中青实业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嘉陵国际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公司)因与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公司)、海南昌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公司)、海南三达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三达公司)、香港万图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图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中青实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经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科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被上诉人海国投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颖,被上诉人昌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祝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三达公司、万图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经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王娅

代理审判员刘某勇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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