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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5年6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2005年12月13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判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8月17日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本院判刑一年零两个月。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荣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X路鞋厂家属院租房处私刻“虞城县X镇人口计划办公室专用章”等公章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岳某、尤某某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非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荣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荣某某刑期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1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卢新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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