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宝元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塔岭开发区北部定雷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高珥,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制药一厂。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X街X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厂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三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X路。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崇敏、张德明,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宝元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因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宝元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高珥,被上诉人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制药一厂、被上诉人四川省三联药业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德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忠
审判员:戴义斌
审判员:王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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