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天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区X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杰,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1700弄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拥群,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上海润典太阳能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海南天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南天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马杰,被上诉人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拥群、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义斌
审判员高江南
审判员王娅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程序
附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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