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加奎诉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申加奎,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万里,律师。

被告常某某,男,成年。

原告申加奎诉被告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庆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铸件款72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推诿不给。故原告依法起诉,请判决。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72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日,被告购买原告价值7200元的铸件,被告当时未付款,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9年5月1日被告出具的欠据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货款7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申加奎货款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庆华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栗国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