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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变化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变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王某某,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变化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方变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被告人方变化的供述,同案犯刘银玲、方涝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方变化于2007年6月份伙同妻子刘银玲,父亲方涝(二人均已被判刑)在安阳从事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的犯罪活动。方变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方变化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方变化上诉称:其行为只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罪,应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其定罪量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方变化系初犯,从事非法活动的时间较短,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

2007年6月份,被告人方变化伙同其妻子刘银玲、其父方涝来到安阳共同从事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的犯罪活动。方变化、刘银玲二人负责具体的制作过程,方涝负责联系需要办证的客户并将客户信息交给方变化、刘银玲,再将做好的假证及假印章交给客户,收取费用。2007年7月18日20时许,方涝与徐贺辉(不负刑事责任)在安阳宾馆门口进行假郑州大学毕业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从方涝的租房处搜出大量办理假证的小广告,从方变化、刘银玲二人租房处搜出办理假证的小广告和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政治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部队政治部”、“郑州大学”、“安阳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等假印章、假证件和用来制作假证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另查明,被告人方变化于2009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方变化对伙同妻子刘银玲,父亲方涝共同从事制作假印章、假证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同案犯刘银玲供述,证实其与方变化共同制作假印章、假证件,由方涝负责联系客户并进行交易。

3、同案犯方涝供述,证实刘银玲与方变化负责制作假证件、假印章,其负责联系客户。2007年7月18日其与徐贺辉一同与客户进行假郑州大学毕业证交易时被抓获。

4、证人徐××证言,证实其与方涝于2007年7月18日被抓获的事实经过。

5、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方变化家中搜出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政治部印章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部队政治部印章,郑州大学印章,安阳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等印章系伪造。

6、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方变化于2009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方变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方变化不仅伪造了国家机关印章,还伪造了事业单位印章、武装部队印章,其有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对其数罪并罚;同案犯刘银玲、方涝的供述均证实,上诉人方变化参与制作假印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辩称其系从犯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方变化投案自首的情节已认定。并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量刑适当。故上诉人方变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方变化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方变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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