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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王某甲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3-20  当事人:   法官:李洪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国良,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苏俊田,北京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福长,北京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监护人姚某某,女。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姚某某、王某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7)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7)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吕某某一次性给付王某甲、姚某某、王某乙补偿款人民币x元。

二、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750元,鉴定费2997元,共计诉讼费8747元,由被上诉人王某甲、姚某某、王某乙负担4374元,由上诉人吕某某负担43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张家忠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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