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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联合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存款纠纷案

时间:1996-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一中经初字第101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一中经初字第1015号

原告远洋联合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四号星光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远洋联合发展(天津)有限公司资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巧玲,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德胜门外五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袁某,润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干部。

案由:存款纠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日,原告远洋联合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发展公司)以信托存款形式,在被告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公司)存款二百万美元。期限为一年,存单约定年利率为百分之九。该存单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十日到期后,原告远洋发展公司多次要求支取本金及金额利息,被告中农信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兑付。远洋发展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中农信公司偿还欠款二百万美元及存款利息,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一十五日以前中农信公司偿还远洋发展公司存款利息三十六万美元。

二、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以前中农信公司偿还远洋发展公司本金一百万美元及利息;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前偿还本金一百万美元及利息。

三、一九九六年十一二月十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期间的欠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点五计算。

四、诉讼费十一万四千零万十元由中农信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学锋

代理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何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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