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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时间:2009-07-29  当事人:   法官:张文根   文号:(2009)林刑初字第397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XXX发生口角、发生殴打,XXX咬住其的右手,其就用手朝她脸上扇了几下,又跺了她几脚,张某某将XXX打伤,致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魏俊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双方就本案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XXX的证言;鉴定结论;伤情照片;户籍证明、赔偿调解书及收款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根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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