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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某(又名芦X),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且常因生活琐事吵打,感情一般,双方于2004年吵打后分居至今。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每人抚养一个,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因打伤原告支出的医疗费6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每人抚养一个,原告现有债权及现金x余元应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2月21日经丰集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感情一般。2004年9月双方再次吵打后,分居至今。期间经亲友多次调解未能和好。2010年3月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均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蒋XX,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蒋某某。原、被告婚后分家分得三间平房,并出资进行了装修,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分割。原告主张被告现有现金及债权,未举交证据证明。被告辩称原告现有债权和现金,原告陈述该款已为被告治病支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打,感情一般,并从2004年9月分居至今,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婚生男孩蒋XX书面表示愿随被告抚养,因其已满十周岁,应尊重其选择。婚生女孩蒋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差额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其自行处分权利。原告另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蒋XX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蒋某某由原告抚养。

三、位于丰集乡X村的三间平房归被告所有。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莉

审判员余小舟

审判员雷群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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