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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劲中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劲(进)中,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劲中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劲中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传金、被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礼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农历11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周XX。婚后,由于被告性格内向,夫妻之间缺乏交流与沟通,使原告对被告的感情逐渐淡薄,几年来没有夫妻生活;被告对家庭和丈夫极不负责,女儿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被告偶尔回家也是冷若冰霜。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双方矛盾呈现出来,被告多次打电话骚扰原告,后强迫原告向其打了十万元的离婚欠条。据此,特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自行抚养女孩周XX。

被告辩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理由是:一、原、被告系同一村乡邻,有感情基础;二、婚后生育一女,是双方夫妻感情的纽带;三、原、被告是患难夫妻,结婚初期家庭比较困难,共同外出务工,共同为家庭发展努力,并把打工挣钱均交由原告保管;四、原告起诉离婚理由均系谎言。被告应原告的要求,与原告共同外出务工,不存在感情淡薄;同时被告对孩子也尽了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平时放假,也都是被告照料;被告与原告不在同一个工地,打电话给原告是夫妻间正常交流,而不是骚扰。2009年被告发现原告有外遇,为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与原告发生争吵,也足以说明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12月24日经商城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女孩周XX。婚后感情较好,夫妻双方共同外出务工。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因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而发生矛盾和争吵。另查明,原、被告婚前财产中楼房、彩电、冰箱、摩托车及家俱,均于2002年12月25日在商城县司法局李集司法所进行了婚前财产见证。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厨房一间(位于李集乡X村),共同债权23万余元。庭审中调解未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商城县X乡民政所证明、见证书、原告举交记帐册2页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生育一女,婚后感情较好。原告以被告性格内向,而对被告感情逐渐淡薄及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和义务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而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且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劲中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莉

审判员万永忠

审判员雷群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余小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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