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男,汝州市钟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陶某某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郭某某、王某某停止侵权,返还生产设施及沙、石;被告王某某辩称,自己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也未和郭某某串通;被告郭某某辩称,自己是基于王某某出具的借条及抵押协议善意保管上河石料厂,并未对原告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份,本案原告陶某某、本案被告王某某、郭某某及马永杰四人合伙投资开办了上河石料厂,经营至2008年9月份,郭某某、马永杰退出合伙,四合伙人签订了一份上河石料厂转卖协议,将上河石料厂作价x元卖于王某某和陶某某经营,但四人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并未清算。2008年9月10日王某某给郭某某出具了欠条及还款协议书,2009年3月13日被告郭某某以王某某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为由占有上河石料厂。现原告以侵权为由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某于2009年8月25日前腾出上河石料厂。
二、其它双方暂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耿建立
审判员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胡关涛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孔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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