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己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王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王某之长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王某之次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王某之三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系被害人王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农民,住(略)。系王某丁的四叔。

诉讼代理人王某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王某之长兄。

原审被告人张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己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己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刑事部分已生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2月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己驾驶豫x号农用三轮运输车,沿博爱县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期城村加油站南,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略)王某驾驶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受伤,经双方自行协商后各自驶离现场。王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麻庄加油站内加油时昏倒,后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2月8日因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己无证驾驶未定期检验和安全设施不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行驶中未按规定超车,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己不持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戊、高某某、张某庚、张某辛、毋某某、王某壬、张某癸等人的证言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检验报告、尸检报告、住院病历和医疗费单据等书证在案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博爱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80元。

上诉人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上诉称:其没有得到赔偿,判赔数额少,对张某己量刑过轻。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认定的相同,且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己以无力赔偿为由,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己的犯罪情节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且按照民事诉状请求事项和数额,依法判令其如数赔偿,原审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国利

审判员温民权

审判员丁会凤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吴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