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X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光闫思源,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体育馆东侧。

负责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桂青,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环保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人保焦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6月1日,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将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送达给原被告。2010年7月1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宏环保公司的代理人陈德光,被告中人保焦作分公司的代理人卢桂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豫x号货车于2006年12月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2007年10月8日,原告的车在河南理工大学西门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撞伤。李某随起诉原告,2009年4月,焦作山阳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原告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检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57元。原告又上诉至中级法院,后又撤诉。该判决书于X年X月X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拿着判决书及相关资料向被告理赔,被告以种种理由未予赔偿。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支付原告保险金x.57元。

被告辩称,1、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未向被告报案;2、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3、原告依据法院判决书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没有理由。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法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1.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2、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围绕焦点一,原告提交证据有:1、交强险保险单抄件、交强险条款,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了交强险,双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山阳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向受害人李某赔偿的数额。被告质证意见为:保险单抄件真实性无异议,该保单显示承保单位为东二环营销服务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交强险合同条款针对的是08年以后的保险,原告的保险单适用的是06年的责任限额;民事判决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判决所确定的数额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医疗费应当扣除国家基本医保用药范围外的数额,鉴定费、检查费不属于保险范围。发生事故原告未及时通知被告,致使被告丧失对受害人抗辩权利。

围绕焦点二,原告提交焦作中院民事裁定书,证明山阳法院民事判决书下发后,原告上诉至焦作中院后撤诉,时间在09年8月份,原告的起诉不超过时效。被告质证意见为:裁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时间应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该案,被告无证据提交。

经合议庭评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保险单抄件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保险条款除“第八条,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中数额不予认定外,其他内容予以认定。山阳法院民事判决书真实、合法相关,故予以认定,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及项目不能作为理赔的全部依据;焦作中院的裁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故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结合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2006年12月7日,原告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豫x号轻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下属的东二环营销服务部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东二环营销服务部给原告出具的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保险期间自2006年12月8日0时起至2007年12月7日24时止。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保费1200元。被告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编号为中保协条款(2006)X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款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007年10月8日,被告华宏环保公司的司机王小宝驾驶被告所有的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为被告送货,在河南理工大学西门口与受害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证实被告司机王小宝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过错行为。2008年4月1日,受害人李某将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焦作市山阳区法院。2009年4月22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作出(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李某医疗费7493.37元、误工费4493.44元、护理费1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520元、鉴定费600元、鉴定检查费240元、残疾赔偿金x.76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判决下发后,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判决书和相关理赔手续向被告申请理赔,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华宏环保公司与被告下属东二环营销服务部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单明确载明,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在本案中属于适格主体。被告辩称,被告在本案中属于不适格主体,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因原告同被告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在理赔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山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进行理赔,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总额为8533.37元,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医疗费用责任赔偿限额为8000元的标准,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山阳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焦作华宏设备有限公司应赔偿受害人李某的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因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故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赔偿项目及数额,符合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并未超过x元死亡伤残赔偿的限额,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华宏环保公司对受害人李某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在没有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之前,其向被告申请理赔的具体数额尚不明确,原告在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后,就保险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保险金x.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明光

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薛海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10)山民初字第X号

(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表述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