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某诉湖南经济电视台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09-07-28  当事人:   法官:陈顺球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508号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军,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房宏玻,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顺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9年间由于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致脚残截肢,至今理赔未果,生活不能自理,生活难以为继。宾正枚与原告弟某分居多年,宾正枚意欲离婚,未能如愿。原告在离婚案中担任弟某的代理人,宾正枚认为离婚不成是由于原告阻拦。宾正枚于2009年2月5日,带领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都市频道来采访,宾正枚向湖南经济电视台、原告之某、弟某等诉说原告与宾正枚有不正当关系,意欲挑拨、离间原告兄弟某间的关系,以达到离婚之某的。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录制了节目。该节目在2009年2月9日擅自播出,宾正枚的言行极尽挑拨,毁尽了原告的名誉。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将宾正枚侮辱原告的言行,在未得到原告或有关部门的证实情况下擅自播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导致在社会上造成对原告极坏的影响。原告一回到家中就遭到母亲、弟某等人的破口大骂,还不准进屋。并宣布断裂兄弟、母子关系,驱赶原告,使原告有家不能归,在外流浪度日,在外还遭到质问和讽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交通费、伙食费3500元,并要求被告在原媒体相同栏目赔礼道歉、澄清事实。

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辩称:原告所诉部分属实,同意适当赔偿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宾正枚于2009年2月5日,带领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都市频道来采访。宾正枚向湖南经济电视台、原告之某、弟某等诉说原告与宾正枚有不正当关系。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录制节目后,在2009年2月9日播出,宾正枚的言行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将宾正枚侮辱原告的言行,在未得到原告或有关部门的证实情况下播出,对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在一定范围内对原告产生了影响。原告遂于2009年6月17日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15日内到原告胡某某住所地湘潭县X镇X村范围内澄清采访事实;

二、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自愿于15日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某某名誉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交通费等损失7000元;

三、原告胡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赔礼道歉等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胡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顺球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