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胡某某、黎某甲诉被告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时间:2009-07-28  当事人:   法官:简向荣   文号:(2009)隆法民林初字第1号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黎某甲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黎某甲之妻(特别授权)。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善智,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胡某某、黎某甲诉被告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简向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新华、人民陪审员傅高松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原告胡某某、黎某甲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善智,被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13日,被告在南岳庙乡X村境内原告的责任山脚下野外生火,导致火势延伸到原告责任山里,山火燃烧了2个多小时,经南岳庙乡政府干部及塘现村村民积极扑救,才将山火扑灭。事故发生后,南岳庙乡政府及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对损害面积实地测量,对被烧毁的林木进行清点评估,测量被烧毁的面积为4亩,被烧毁的马尾松立木蓄识为35.09立方米,杉木为4.94立方米。原、被告双方经乡政府干部多次调解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林木损失6673元,造林护林费用920元,共计7593元。

被告辩称,我失火是事实,但不是故意的,乡政府已对我作了罚款处理,我已对两原告赔理道歉,原告已将烧坏的树砍伐出售,损失没有多大,同意赔偿8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3日上午被告肖某某到孙家山自己的责任山里挖土,见土中杂草较多,便将杂草堆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因风较大而引发山火,后经当地村民及乡政府干部积极扑救山火被扑灭。事发后经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对失火面积进行测量为4亩。烧毁马尾松折原木16.84立方米(市场价320元/立方米),价值5388.8元。烧毁的杉木折原条3.21立方米(市场价400元/立方米)价值1284元。共计林木损失6673元。两原告将烧坏的林木砍伐后出售,减少了部分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证人周某丙、周某丁、黎某戊、周某己、卢某某、周某庚、覃某某的证言、林业技术鉴定书、当事人陈述相互佐证,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肖某某承担原告胡某某、黎某甲的山林损害赔偿款2000元。此款限2009年8月10日前支付1000元,余款1000元在200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其余损失原告自负;

二、原告胡某某、黎某甲更新造林,护林费由原告自己承担;

三、本案为一次性结案,双方不得另生枝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简向荣

审判员易新华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