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及原审被告河南中世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柘城县市场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26  当事人:   法官:王兴海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女,1986年2月27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中世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柘城县市场部。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该市场部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及原审被告河南中世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柘城县市场部(以下简称中世瑞保险柘城市场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卢某某于2008年12月4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损材料费x元、修理费4500元、施救费1200元、树木及道路损坏费2400元。柘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9)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于2009年3于30日将判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不服原判,于2009年4月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李某亭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原审被告中世瑞保险柘城市场部的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于2006年2月15购买跃进农用车一部,价款4.3万元,2006年3月17日依法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车牌号为豫x,原告2008年3月25日到柘城代理公司市场部投保。经柘城代理公司市场部介绍后,当时支付了保险费和不计免赔费,签订了中国财险公司商业险和强制险合同各一份。商业险合同约定机动车车损失保险金额4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0万元。强制险约定,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合同生效后,2008年6月24日6时许,由司机柳长坡驾驶豫x号车行驶至商水县X路张庄集东2公里处因转向不足,致使车辆撞向路边的树上,车前部全部受损。树3棵及部分路面损坏,赔偿费24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被告中国财险公司,该公司委托当地保险机构出了事故现场,经中国财险公司同意将车拖回柘城县修理厂修理,吊车费1200元。2008年7月2日中国财险公司派本单位工作人员耿建军到柘城县修理厂实地勘察定损,根据车辆损坏状况与原告及修理厂三方共同制订了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商定了配件价格及工时费,合计x元,并约定不做为赔付依据,修理厂按定损清单修好后,2008年8月9日经算账向修理厂付零件费x元,修理工时费4800元,合计x元,原告将齐全的手续交给被告中国财险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一直得不到赔偿,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修车材料费x元,工时费4800元,施救费l200元,树木及路面损坏费2400元诉讼来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财险公司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两被告相互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关系,该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豫x号车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当时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中国财险公司,且得到该公司同意将车拖到柘城修理厂,被告派人到修理厂勘查定损,确定更换零部件,商定了价格、工时费,制作了修车清单。修理厂是按清单修车,修好后原告算账付款并将齐全的手续交给了被告中国财险公司,至今得不到理赔,被告未尽到其保险赔付义务,对此纠纷中国财险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要求在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金额内理赔车损材料费x元,修理厂工时费4800元予以支持。树木和道路损坏费2400元,按强制险合同约定财产损失赔偿额2000元应予支持,多余部分不予支持。施救费1200元,合同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财险公司称应根据双方签订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该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原告要求赔偿已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在实际价值内扣除车辆残值后赔偿,其提供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未尽告知原告的义务属无效条款。原告的车原价4.3万元,合同约定保险金额4万元。车辆损毁后,被告已允许原告修车并到修理厂勘查定损,现车辆已修理完毕,被告又以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为理由,抗辩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柘城代理公司市场部是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修车材料款x元,修理工时费4800元,合计款x元,从商业险中执行。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已支付的损坏路边树木及道路赔偿款2000元,从强制险中执行。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诉讼费7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原审判决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价值,原审法院对经营两年多的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置之不理,仍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几乎等于购车金额的x元,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高某保险价值,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包括残值的所有权。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利益不予保护,实属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据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上诉人的赔偿金额并确定受损车辆的权利。

被上诉人卢某某庭审中则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投保时双方有合同约定,定损时,修理厂及双方当事人在场,定损单表格最下端有残价500元的表示,被上诉人的车损并未超出保险价值,法院依据事实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某某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该机动车保险金额是否超过保险价值,其车的残值应归属谁,原审判决是否违背法律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此焦点无异议,并对此进行了辩论。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有效证据举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2006年2月15日以4.3万元的价格购买跃进农用三轮车一部,并办理了车辆入户,车牌号为豫x号,2008年3月25日被上诉人卢某某到原审被告中世瑞保险柘城市场部投保,与上诉人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签订了商业险和强制险合同各一份,商业险合同约定车辆损失保险金额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期1年。被上诉人卢某某交纳了保险金,其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限内,2008年6月24日该机动车因转向不足,致使该车辆撞向路边的树上,车前部全部受损,树3棵及部分路面损坏,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及时通知了上诉人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上诉人同意将受损车辆拖到柘城修理厂,并派人到柘城修理厂勘查定损,确定更换零部件,商定了价格、工时费、制作了修车清单。柘城修理厂是按清单修车,车修好后被上诉人卢某某结算付款后将齐全手续交给了上诉人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被上诉人卢某某投保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被上诉人卢某某投保时,上诉人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应严格审查车辆的实际价值及保险的保险金额,卢某某投保时双方签订了车损保险金额4万元,发生了事故后,上诉人又派人定了损,而实际修理后上诉人又以被上诉人的车辆修理额已超过车的实际价值,不予全额赔偿不当。上诉人所提供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被上诉人的义务,应属无效条款。上诉人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被上诉人卢某某车损保险金。其上诉要求依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上诉人的赔偿金额并确定受损车辆的所有权归谁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7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某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4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