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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1-08-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三亚刑初字第29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三亚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勇杰,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1)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谢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2月,被告人林某认识了三亚市X村女青年蒲某娥,两人相互往来,谈起恋爱。当蒲某娥得知林某不是黄某(黄某商行老板)的合伙人而是打工仔后,就不愿与林某往。同年12月30日3时,林某帮在市X路做烧烤生意的蒲某娥收拾摊位后,将蒲某到自己在鸿港市场“红情歌舞厅”三楼楼梯口的暂住处。在此两人因故发生冲突,林某用手掐蒲某脖子,又拿起放在床上的雨伞插入蒲某口中,致其咽喉被堵塞造成窒息性死亡。林某即逃回乐东县X镇的老家躲藏。7时许,林某三亚黄某商行打电话,告诉店主黄某他已把女友打死在住处。8时许,黄某和倪某到林某的住处,发现屋里有一具女尸,遂报案。2001年1月16日,三亚市公安局民警将潜逃的林某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笔录、辩认笔录及证人黄某、倪某、李某、叶某、蒲某、王某的证言,出示了书证林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物证雨伞,宣读和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及相关照片。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辩称,其没有杀死蒲某娥,只是用雨伞打了蒲某脸部。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林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同时又提出即使能够认定林某把雨伞捅进蒲某口中,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三亚黄某商行工人林某认识了三亚市X村女青年蒲某娥并与之谈起恋爱,至同年11月,蒲某知林某不是黄某合伙人而是工人后,就不愿与林某续交往。同年12月29日24时许,林某市X路找在该处做烧烤生意的蒲某娥并在该处吃烧烤至次日凌晨2时许,蒲某拾摊位后,回到儋州村的家中,林某至该处并将蒲某到自己在鸿港市场红情歌舞厅三楼楼梯口的暂住处,两人在此发生冲突,因自己是农村人,林某疑蒲某想与他交往,便拿起放在床上的雨伞插入蒲某口中,把蒲某翻在地板上,接着又用力把雨伞捅进去,当见到蒲某要死时,慌忙拿一件大衣等物盖在蒲某上。后连夜逃去乐东县。当日7时许,林某九所镇打电话给黄某商行的老板黄某,告诉黄某已把女友打死在暂住处。8时许,黄某邀请好友倪某一起去林某的暂住处,发现屋里有一具女尸,黄某即向三亚市公安局报案。2001年1月16日,三亚市公安局将潜逃在乐东县X镇的被告人林某抓获归案。蒲某雨伞柄头堵塞咽喉深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人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倪某证言证实了在三亚鸿港市场三楼楼梯口林某暂住处发现一具女尸并报案的经过。其中黄某还证实了2000年12月30日7时许接到林某打来电话称他打死了一女子在其暂住处并叫他上去看一下的经过。

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了2000年12月30日7时许有一名男子在乐东县X镇她的店里往三亚市内打了二个电话,打电话的男子说“快点去我住的地方,有人死那里”之类的话。

3、证人蒲某、叶某证言证实了蒲某娥曾与林某谈恋爱,后分手。蒲某还证实了2000年12月29日24时许,林某到市X路找蒲某娥并于次日2时许从她家中将蒲某出去的经过。

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了公安人员抓获林某的经过。

5、被告人林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详细交待了实施犯罪的事实经过。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的现场情况。

7、被告人林某对作案工具雨伞的辩认笔录及说明证明了该雨伞系杀死蒲某娥的凶器。

8、法医鉴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蒲某娥系生前被雨伞柄头堵塞咽喉深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9、物证粉红色雨伞一把,系致被害人蒲某娥死亡之凶器。

10、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林某出生于1976年10月5日,作案时已年届十八周岁。

以上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核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因恋爱不成而把女友蒲某娥杀死,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林某辩称未杀害蒲某娥,只是用雨伞打了一下脸部。经查,在公安侦查阶段,其供述了实施犯罪的详细经过,其中交待了因自己是农村人,怀疑蒲某爱他后很生气,就把雨伞朝蒲某口中捅去,将蒲某翻在地板上,接着又用力把雨伞捅了进去,蒲某中流血,身体抽筋,其看到蒲某死了,慌忙拿一件衣服盖在蒲某上,随即逃到乐东县,在九所镇给黄某商行老板黄某打电话,告诉黄某把一女子杀死在住处。证人黄某证言证实了他接到林某的电话后与倪某一起去鸿港市场林某暂住处,看见了一具尸体并报案的经过。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了林某打电话的经过。现场勘查照片表明蒲某亡时口中插着一把雨伞,法医鉴定书证实了蒲某生前被雨伞柄头插至咽喉深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据此,林某辩称其不是杀害蒲某凶手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认定林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的辩解辩护理由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所提的起诉指控“林某用手掐蒲某脖子”这一情节证据不足的观点,经查,此情节无直接证据证明,不予认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暴力犯罪,经合议庭评议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忠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冯洁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关后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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