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抓获,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沿信阳市Im河区X路行驶到二号桥钓鱼台西2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的毛××相撞,造成毛××当场死亡,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停车保护现场,且驾车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周×、李××、赵×、余××等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肇事车辆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严琼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胡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