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合同条款规避出口风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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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中,该出口公司在磋商中如果多做一点工作就不会到后来陷入被动的境地。成交价格好当然是一个诱人的因素,但不能只为了价格而忽略其它。外商既然指定了产品必须是一家工厂生产的,那么出口公司起码应该在答应外商的条件前,向该工厂查询他们的供货情况。
从事文具生产和出口的浙江三木实业有限公司,有一套合同评审制度,有效地将风险化解在磋商阶段。其进出口部经理朱振超先生介绍,在同外商洽谈的时候,业务人员必须将客户提出的各项条件详细地记录下来,比如他们要求的产品种类、型号、颜色、数量、包装、价格、交期、付款方式等等,然后由公司总经理和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包括生产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一起对合同执行的可行性进行评审。
在尽量满足客户要求的前提下,该企业会对自己的履约能力进行全面检查,比如,交货期能否做到、大定单数量生产能力能否满足、质量包装方面的特殊要求能否达到。经过这些程序,除非有不可抗力发生,合同的执行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低,但各部门之间容易协调、控制和管理,不妨借鉴一下这种做法。
科学措辞内容准确 洽谈阶段的细致工作是签订完善合同的前提,但具体的缮制工作更是不容忽视。萧先生总结他所仲裁过的合同纠纷后,说:"一份合同的措辞得当可以减少不少的潜在风险,增加交易中的安全性。一份外贸合同,在文字陈述上要尽量做到科学、灵活、严密、完整。"
中国a公司同新加坡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童装。洽谈中,b看过a提供的样品,同意以此作为交货的品质标准。而出口合同的品质说明中只简单写明了规格、质料、颜色。商检条款为"货到港30天后外商有复检权。货到新加坡后买家提出"颜色不正、缝制工艺粗糙",并且提交了新加坡一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要求退货和赔偿。
a公司辩解货物是凭样品成交,样品经新加坡b公司确认过。b指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凭样品成交"字样,也没有写明样品编号;况且,a公司没有封存样品作为证物。a公司解释纺织品按常识会存在色差问题。b公司回应合同中品质说明中没有注明所交货物会有色差。
a公司又表示不接受b公司的检验证书,认为b公司所找的检验机构不具权威性,没有征得a公司的同意。b公司辩解合同上只承诺b有复检权,并没有指明检验机构的名称或者必须经由a公司同意。a意识到即使提交仲裁机构,自己也无法提交有力证据,所以,只好在价格上答应新加坡公司做出的降价要求,才使争议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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