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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失实不究就是鼓励“告密”?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据报道,海南省近日出台新办法鼓励举报:为了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保护举报人不受非法侵害,严禁检察机关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或举报失实的,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在一个举报人明显弱势的社会环境中,出台办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本来是件好事。如果这个办法能够被认真落实的话,也许就可以避免出现如举报人郭允文被腐败分子程维高陷害劳教的情况。但对于“举报失实不用负责任”这种规定,本人不敢苟同。在笔者看来,这恰恰是对举报工作的歪曲,把举报工作往古代“告密”的路子上引。

  武则天时代曾经设立“铜匦”,鼓励告密。对举报犯罪官员的人,一经查实,一律授官;即便举报失实,举报者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于是四方告密者蜂起,人皆重足屏息。”应该说,这种方法的副作用是很大的,开明专制的君主大多反感这种做法。在宋代告密属犯罪行为,元代、清代由于是异族政权,为了加强控制便鼓励告密,如文字狱一般都是因被人告发所致的。此举弄得人人自危,专制统治空前强化。同时不需要告发人负责任的告密是最危险的告密,也是最容易被滥用的攻讦手段——既然凡是统治者和自己看不顺眼的东西都处在被告发之列,那么这个社会上也没有什么行为是安全的了,也没有什么人是可以信任的了。其结果就是自由的丧失以及人与人关系的冷漠,社会一盘散沙。唯一从中获益的就是专制统治者。
  虽然有人说举报和告密两者是有区别的,并费心展开了种种论证,但二者的行为方式毕竟是如出一辙。我觉得不必讳言二者的共通之处,举报就是告密的一种,但举报的对象仅限于侵害公共利益、威胁公共安全的人或行为,如向纪检和公安机关告发腐败犯罪;而告密的范围则极为广泛,从国家利益到个人隐私,无不在其视野之内。举报的严肃性恰恰在于这种行为是对国家、社会和自己负上了一定的道义责任,取消了这种责任,它与告密就难有实质性的区别。
  话说回来,既然举报和告密之间有如许密切的关系,那么在我们今天这样一个时代,要不要大张旗鼓地鼓励“举报”呢?我的回答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政治统治模式下,举报所起的作用是大不一样的。当腐败分子处于这个社会的强势地位、被腐败分子伤害的人群处于毫无反抗能力的弱势地位时,“举报”几乎就是这些弱势人群唯一的反抗手段了。所以我们看到的是,现实中的举报和历史上的告密显然是两回事,它在某种程度上净化而不是毒化了社会风气。举报腐败的人应被视为我们时代的英雄,他们通过非常规的政治参与方式使我们的社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正。所以,当弱势群体没有其它办法维护公益时,鼓励举报、保护举报人就是当然的正义之举。但同时也必须积极寻找其他的路径对抗腐败。类似“举报失实不追究责任”的提法,由于其潜在的副作用,则必须慎用。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鼓励“举报”,真正的问题是:我们为什么不得不去鼓励举报并且如此依赖举报来监督腐败?如果说制度本身能够自我监督、权力制衡,或者新闻媒体有足够的自由,则对腐败的监督已经会起到相当的作用,那么举报监督充其量只是一个补充而已。但在现实中却恰恰相反,举报即使不是唯一的,也几乎是最有效的遏制腐败的方式,以至于我们不能想象,如果取消了举报制度,我们国家的反腐败斗争如何开展下去?即便是鼓励公民的举报,不也还是有许多人对公开举报犯罪和腐败噤若寒蝉吗?事到如今最需要反思的是制度本身:当制度设计的错误起不到作用,而把监督腐败的责任推给了毫无权力的普通公民,难道这个制度可以心安理得吗?这种不折不扣的制度问题,其荒唐之处就在于:本该由政府、司法机关*心的事务不得不让普通公民冒死奔波,并且还常常无功而返,甚至惨遭打击报复。
  因而,在鼓励举报的同时,我们一定要明白,鼓励举报实乃制度不健全情况下的不得已之举,不应对其寄予无限希望。我希望的是,加快完善制度上的监督机制,加大新闻媒体监督腐败的力度,以尽早结束由群众举报主导反腐败工作的尴尬局面。我们不能再把制度缺失的代价让普通公民来承担了。当然,更重要的原因是,举报毕竟是广义上的一种告密,其潜在的负面影响已经被历史所证明,长远来看对国家的政治生活、政治道德建设实在不是一个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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