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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骗局 车贩骗走50万购车款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保山市民王某从一本杂志上看到一则购车广告后,先后到银行存入50万元现金。未料巨款被骗子分4次取走。王某遂将银行法庭。近日,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据王某起诉称,2001年9月20日,他在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护国支行振兴储蓄所开立了活期储蓄账户,按规定申请领取了储蓄卡,并先后在该账户内存入了人民币50万元。同年9月25日,当王某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账户内49.95万元已被取走,王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49.95万元中有40万元系从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银通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银通支行)处取走,9.5万元系从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城市开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发支行)处取走,4500元系从自动柜员机上取走。为此,王某与该两支行进行交涉,但两支行拒绝承担责任。王某认为,两支行对其储蓄存款账户内资金被冒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赔偿其损失。于是王某将两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第一被告工行银通支行赔偿本金49.95万元及7000余元的利息,第二被告工行开发支行对其中9.5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工行银通支行和工行开发支行的代理人认为,如果原告人账户内的存款是被他人冒领的话,那么原告外泄密码是造成其存款被他人领取的惟一原因,由此造成其损失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中,工行银通支行和工行开发支行提交的原告存款内发生的此次取款和转存款行为所产生凭证以及“银行大额储蓄取款业务登记表”,证明了2001年9月23日,原告账户上40万元和9.5万元被支取的程序上,两支行是完全依照银行取款规程*作的。在银行取款的*作过程中,除非取款人输入与储户预留密码完全相符的密码,否则账面根本无法打开,银行也就根本无法完成取款*作程序。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取款人输入了正确密码,在工行银通支行取走了原告的存款,其后果由谁负责?储户密码由其本人持有,除非本人泄密,他人不得知晓。在银行*作系统中,储户密码不仅在*作员的电脑中看不出来,即使到中心机房也无法查到。两支行的代理人还认为,本案原告的存款是否被他人冒领,尚有待公安机关的侦察作出结论。但取款人输入了与原告预留密码相一致的密码,从而在工行银通支行和工行开发支行两处取走了原告的存款的行为,原告当然应对此负责,两支行对此事没有过错,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r>    一审法院庭审认为,王某由于轻信虚假购车广告的宣传,在同犯罪嫌疑人接触过程中,没有看护好自身含有大额存款的储蓄卡,并且泄露了该卡的取款密码,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其作案,且在案发前王某一直未向银行办理相关的挂失手续;王某的上述行为已违背了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对于其银行储蓄存款被人窃取的经济损失,王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而银行在办理支取王某储蓄存款业务时,其行为符合应履行的合同要求,没有任何过错。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他从未泄露过储蓄卡的密码,坚持签名是确定取款人身份的重要依据,而银行在*作中忽略了这一情节,才导致损失的产生,银行存在重大过错。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中所涉及的取款是由取款人持银行灵通卡进行的,而以卡取款,是凭密码才能进行的,如果取款人没有密码输入,银行是无法进行交易的,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中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行为的约定,在王某不能提供灵通卡以及密码由银行泄露的情况下,银行在履行合同的付款行为并无过错。综上,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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